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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规程 GB 6722-86(四)

更新时间:2007-12-17 16:48:14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中等破坏,墙体裂缝。

25.0

岩体中产生小裂缝,隧洞的岩石掉块。

250.0

隧洞衬砌裂缝,砌块墙体崩塌,大的岩块被切断。


  安全距离
  从爆源到被保护物的距离应保证被保护物不受到爆破震动作用的破坏(产生裂缝),这段距离称为安全距离。但由于条件复杂,情况多变,且安全震动速度规定的政策性和技术性较强,故允许在计算的安全距离以外的建(构)筑物有一定的破坏机率(5 ̄10%)。
  重复爆破
  在建(构)筑物附近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多次爆破,使建(构)筑物反复受到爆破震动作用而降低建筑物的抗震性能,有可能使建(构)筑物产生破坏时,则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爆破地震的监测,查明震源强度和建筑物破坏的可能性,以便及早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破坏。
  特殊建筑物或构筑物
  高边坡、重要的水利、电力通讯和军事设施、桥梁、港口工程、塔或高层建筑物,重要文物和精密仪器设备等均属特殊建(构)筑物。
 8.3 爆破冲击波安全距离
  冲击波在空气中和水中的传播衰减规律不同,允许影响保护对象的限度也不同;同样是空气冲击波,沿地面和沿井巷中传播情况也有显著差别,故安全距离必须分别规定。
 8.3.1 露天进行裸露爆破或用爆炸法销毁爆破器材时,炸药能量转化为空气冲击波的比例比其他爆破方法要高得多,有害影响的范围也更大;又由于它们是爆破或销毁作业,有害效应的产生是必然事件,故从下述二方面从严限制:1) 每次爆炸的药量不得大于20kg;2)保护对象允许承受的冲击波强度值要谨慎选取。
  对于人员和楼房等自震周期较长的保护对象,允许的冲击波强度指标以冲量较大为适宜。不过,迄今国内外规范和文献中,以超压作为判据者居多,本规程也仍按允许超压来确定安全距离。
  各国通常用动物试验结合爆炸事故中人员伤亡情况的分析来确定对人的允许超压。表6和表7分别列出美国和苏联关于空气冲击波对人员杀伤效应的研究结果;表8是我国的资料。至于人员不致受伤的超压,各国资料均为ΔP<0.1kg/cm2。确定安全距离要取的允许超压,不但不能致伤,还要尽可能减轻不适感(如痛感和严重震惊等)。本规程对作业者的允许超压取0.05kg/cm2,据此,由勃劳德或兵器部的超压三项式可分别改
成安全距离公式,R=18Q^(1/3) ̄20Q(1/3)上述三项式适用于ΔP<0.1kg/cm2的情
况,这里是将该式外推后求出安全距离公式的,有一定的误差;同时,距离公式也难
细致规定气候(风向、气温和湿度等)、地形对超压的影响;人的姿势不同(直立、蹲坐、迎向爆源或侧向爆源等),允许超压也不同。因此,我们将上述安全距离公式适当放大,以避免发生偶然出现致伤的情况,从而规定:R=25Q(1/3)。苏联爆破安全规程规定对人员的安全距离按R=30Q(1/3)计算确定,对药量未作限制。我们认为,本规程的处理更恰当一些。
 8.3.2 药包埋入介质中爆破同裸露爆破相比,所产生的空气冲击波超压,压力上升速率和冲量都显著减少,一般情况下对人员不会有明显的损伤,对建筑物,据美国矿务局的结论,只要满足地震安全距离的要求,空气冲击波安全距离也就有了保证。故本规程规定,当爆破作用指数n<3时,应首先考虑个别飞散物和地震安全距离的要求。
 8.3.3 空气冲击波沿地下井巷传播时,比沿地面半无限空间的传播衰减要慢,故要求的安全距离也更大。好在一般井巷采掘的用药量不大,冲击波危害不很显著,但地下大爆破时,冲击波就可能比地震对地下设施的破坏性更大,对人的伤害也比个别飞散物更大,这种情况和地面爆破不同,必须重视。
  地下爆破时,空气冲击波形成机制和传播规律的研究成果还不成熟,井巷的条件也相当复杂,目前在本规程中做出安全距离的统一规定还有困难,故仅规定由设计确定安全距离,大爆破时,还需经总工程师批准。
 8.3.5 本条规定的人员或船舶的水中冲击波安全距离,以总结观测试验资料和参考国内外规程为基础。在确定安全距离时,仍以允许超压为判据,对人员取[ΔP]≤0.3kg/cm2,对施工船舶:铁船取6kg/cm2,木船取2.5kg/cm2。这些限值,比水中冲击波不伤害人员或船舶的超压限值要稍安全些。至于客货运船舶,取4 ̄5倍于施工船舶的安全系数。
  问题在于弄清水中冲击波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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