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一般规定
8.1.1 各种爆破、爆破器材销毁以及爆破器材仓库意外爆炸时,爆炸源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按各种爆破效应(地震、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
8.2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
8.2.1 一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爆破地震安全性应满足安全震动速度的要求,主要类型的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震动速度规定如下:
a. 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屋1.0cm/s;
b. 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2~3cm/s;
c. 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
d. 水工隧洞10cm/s;
e. 交通隧洞15cm/s;
f. 矿山巷道:围岩不稳定有良好支护10cm/s;围岩中等稳定有良好支护20cm/
s;围岩稳定无支护30cm/s。
8.2.2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可按式(1)计算:
R=(K/V)^(1/α)Q^m ........(1)
式中: R--爆破地震安全距离,m;
Q--炸药量,kg;齐发爆破取总炸药量;微差爆破或秒差爆破取最大一段药量;
V--地震安全速度,cm/s;
m--药量指数,取1/2;
K、α--与爆破点地形、地质等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可按表2选取,或由试验确定。
表2 爆区不同岩性的K、α值
岩 性Kα坚硬岩石50~1501.3~1.5中硬岩石150~2501.5~1.8软 岩 石250~3501.8~2.0
8.2.3 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或爆破条件复杂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必要的爆破地震效应的监测或专门试验,以确定被保护物的安全性。
8.3 爆破冲击波安全距离
8.3.1 露天裸露爆破时,一次爆破的炸药量不得大于20kg,并应按式(2)确定空气冲击波对在掩体内避炮作业人员的安全距离。
Rk=25Q^(1/3) ...........(2)
式中:Rk--空气冲击波对掩体内人员的最小安全距离,m;
Q--一次爆破的炸药量,kg;秒延期爆破时,Q按各延期段中最大药量计算;
毫秒延期爆破时,Q按一次爆破的总炸药量计算。
8.3.2 药包爆破作用指数n<3的爆破作业,对人和其他被保护对象的防护,应首先核定个别飞散物和地震安全距离。当需要考虑对空气冲击波的防护时,其安全距离由设计确定。
8.3.3 地下爆破时,对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的空气冲击波安全距离由设计确定。地下大爆破的空气冲击波安全距离应邀请专家研究确定,并经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8.3.4 水下爆破当覆盖水厚度小于3倍药包半径时,对水面以上人员或其他保护对象的空气冲击波安全距离的计算原则与地面爆破时相同。
8.3.5 在水深不大于30m的水域内进行水下爆破,水中冲击波的最小安全距离,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对人员按表3确定;
表3 对人员的水中冲击波安全距离
药及人员状况炸药量kg ≤50kg>50kg ≤200kg>200 ≤1000kg水中裸露装药游泳900m1400m1200m最
小
距
离
m潜水1200m1800m2600m钻孔或药室装药游泳500m700m110m潜水600m900m140m
装b. 对船舶:
非施工船舶:位于爆破点上游时1000m,位于爆破点下游或静水区时1500m;
施工船舶:按表4确定。
表4 对施工船舶的水中冲击波安全距离
药及船舶状况炸药量kg ≤50kg>50kg ≤200kg>200 ≤1000kg水中裸露装药木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