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表适用于梯恩梯、雷管、导爆索。其中雷管和导爆索按其装药量计算存药
量。
表12 A3级仓库之间的最小距离
仓库类型 存药量t >150
≤200>100
≤150>50
≤100>30
≤50>20
≤30>20
无土堤地面库、药堆504538322620有土堤地面库 353027242020 (距离)m注:本表适用于硝铵类炸药和黑火药。
9 爆破器材库与爆破器材的管理
9.1 一般规定
9.1.1 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设施等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当地县(
市)公安局许可。
9.1.2 爆破器材必须贮存在爆破器材库里。特殊情况下,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当地
县(市)公安局批准后,方准在库外存放。
9.1.3 爆破器材库的爆破器材贮存量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地面库单一库房的最大允许容量不得超过表13的规定;
表13 地面库单一库房的最大允许容量t
序号爆破器材名称单一库房最大允许容量1硝化甘油炸药202黑索金503太安504梯恩梯1505黑梯药柱506硝铵类炸药2007射孔弹1008爆炸筒、起爆药柱609导爆索1510黑火药、无烟火药511导火索、点火索、点火筒4012雷管、继爆管、高压油井雷管、导爆管起爆系统613硝酸铵、硝酸钠400
b. 地面总库的总容量:炸药不得超过本单位半年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得超过一年生产用量。地面分库的总容量:炸药不得超过三个月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得超过半年生产用量;
c. 硐室式库的最大容量不得超过100t;
d. 井下只准建分库,其库容量不得超过:炸药三昼夜生产用量;起爆器材10昼夜生产用量。
9.1.4 库房建立后,任何单位不得在爆破器材库的危险区域内修建任何筑物和构筑物。
9.1.5 各类爆破器材的贮存必须遵守表14的规定。
表14 爆破器材的允许共存范围
材名称黑索金梯恩梯硝铵类炸药胶质炸药水胶炸药浆状炸药乳化炸药苦味酸黑火药二硝基重氮酚导爆索电雷管火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黑索金+++-++-+--+--+-梯恩梯+++-++-+--+--+-硝铵类炸药+++-++----+--++胶质炸药---+-----------水胶炸药+++-++----+--+-浆状炸药+++-++----+--+-乳化炸药------+--------苦味酸++-----+--+--+-黑火药--------+----+-二硝基重 氮酚---------+-----导爆索+++-++-+--+--+-电雷管-----------++--火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 系统------------+--
注:① “+”号表示爆破器材名称类内横行的某种爆破器材与竖列的某种爆破器材二者间可同库存放;“-”号则表示不可同库存放。
② 当库房内存放两种以上爆破器材时,其中任何两种爆破器材均应能满足同库存放的要求。
③ 硝铵类炸药包括硝铵炸药、铵油炸药、铵松蜡炸药、铵沥蜡炸药、多孔粒状铵油炸药、铵梯黑炸药。
9.2 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设施
9.2.1 库区布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库区不得布置在有山洪,滑坡和地下水活动危害的地方,应尽量利用山丘等天
然屏障;
b. 库房多时,相邻库房不得长边相对布置。雷管库应布置在库区的一端;
c. 在库区周围应设密实(或双层铁刺网)围墙,围墙到最近库房墙脚的距离不得小于25m,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m;
d. 库区值班室应布置在围墙外侧距围墙不小于50m的地方,岗楼布置在围墙周围;
e. 空箱棚(室)应布置在围墙外侧距围墙25m以外;
f. 库区办公室、生活设施等服务性建筑物应布置在安全的地方。
9.2.2 永久性地面爆破器材库的房屋结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贮存爆破器材的库房应为平房,房屋宜为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墙体应坚固、严密和隔热,并注意合理的方位;
b. 爆破器材库房的门应为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