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从库区变电站到各库房的外部线路应采用铠装电缆埋地敷设或挂设,外部电气线路禁止通过危险库房的上空;
c. 库房内禁止安装电灯照明;可自然采光或在库房外安设探照灯进行投射采光;
d. 电源开关和保险器应设在库房外面,并装在配电箱中;
e. 采用移动式照明时,只准使用安全手电筒、汽油安全灯,禁止使用电网供电的移动手提灯。
9.3.2 硐室式和井下爆破器材库的电气照明,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只准采用防爆型或矿用密闭型电气器材,电线应用铠装电缆;
b. 井下库区的电压宜为36V;
c. 贮存爆破器材的硐室或壁槽内不得安装灯具;
d. 电源开关和保险器应安设在外包铁皮的专用开关箱里,井下爆破器材库的电源开关箱应设在辅助硐室里;硐室式爆破器材库的开关箱应设在硐口外;
e. 有可燃性气体和粉尘爆炸危险的井下库区只准使用防爆型移动电灯和安全手电筒,其他井下库区应使用蓄电池灯、安全手电筒或汽油安全灯作为移动式照明。
9.3.3 凡有雷击的地区,地面爆破器材库(含车、船库)及覆盖岩层厚度小于10m的硐室式爆破器材库,均应设防雷装置。
9.3.4 爆破器材库区各类建筑物(含车、船)的防雷等级和防雷装置应参照执行《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
9.3.5 库区通讯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库区一般不设电话总机室,只设与本单位的保卫和消防部门的直通电话;
b. 库区值班室与各岗楼之间应有光、音响或电话(库区范围大时)联系。
9.4 爆破器材的管理
9.4.1 每个库房的贮量不得超过其设计容量。
9.4.2 爆破器材的存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装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和继爆管的箱(袋)必须放在货架上;装其他爆破器材的箱(袋)应堆放地垫木上;架、堆相互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小于1.3m;
b. 在架上堆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和雷管时,禁止叠放;
c. 爆破器材箱(袋)距上层架板的间距不得小于4cm,架宽不超过两箱(袋)的宽度;
d. 贷架(堆)与墙壁的距离不小于20cm;
e. 堆放导火索、导爆索和硝铵类炸药等的货架(堆)高度不超过1.6m。
9.4.3 库区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
9.4.4 库区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
9.4.5 库区严禁存放与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9.4.6 库区必须昼夜设警卫,加强巡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9.4.7 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
9.4.8 总库内不准拆箱(袋)发放爆破器材,只准整箱(袋)发放。
9.4.9 爆破器材的收发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查;
b. 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账物相符;
c. 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
d. 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9.4.10 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里进行,严禁在贮存爆破器材的库房、硐室或壁槽里发放。
9.4.11 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和发放间。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设的发放间内进行。
9.4.12 必须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经常检查库房的情况,发现硝化甘油类炸药箱渗油、冻结和硝铵类炸药吸潮结块,应及时处理。
9.4.13 在地面作业地点存放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运至作业地点的爆破器材应有专人看管;
b. 作业地点只准存放当班作业所需的爆破器材;大爆破时,可存放本次工程所需的炸药;雷管或起爆体不得和炸药存放在一起;
c. 拆除爆破和地震勘探及油气井爆破时,禁止将爆破器材散堆在地上,雷管应放在外包铁皮的木箱里,箱应加锁。
9.4.14 在特殊情况下,经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和当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爆破器材可临时堆放在露天场地,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