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堆放场应选择在安全地方;
b. 爆破器材要严加看管,昼夜有人巡逻警卫;
c. 堆放爆破器材的场地不得堆放任何杂物;
d. 炸药堆与雷管的距离不小于25m,严禁混放;
e. 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上,禁止直接堆放在地上;
f. 在爆破器材堆上,应覆盖帆布或搭简易的帐棚;
g. 距堆放场周边100m范围内严禁烟火。
9.4.15 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0 爆破器材的运输
10.1 一般规定
10.1.1 在企业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10.1.2 爆破器材到达火车站或码头时,单位领导人应指派专人前往领取。
领取爆破器材时,应认真检查爆破器材的包装、数量和质量,如果包装破损和数量、质量不符合,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县(市)公安局,并根据运输部门的规章,在有关代表参加下编制报告书,分送有关部门。
10.1.3 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运输爆破器材。
10.1.4 装卸爆破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应有专人在场监督;
b. 应设置警卫,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c. 禁止爆破器材与其他货物混装;
d. 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和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
e. 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f. 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额定载重量;
g. 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二层;
h. 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装上一层;
i. 用吊车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得超过设备能力的50%;
j. 遇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破器材;
k. 爆破器材的装卸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
10.1.5 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有明显的信号:白天应悬挂红旗和警告标志;夜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10.1.6 爆破器材从生产厂或总库向分库运送时,包装箱(袋)及铅封必须完整无损。
10.1.7 同车(船)运输两种以上的爆破器材时,应遵守表14的规定。
10.1.8 在特殊情况下,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起爆器材与炸药可以同车、船装运,但其数量不得超过:炸药1000kg,雷管1000个,导爆索2000m,导火索2000m。
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保险箱里,箱子内壁应衬有软垫,箱子应紧固于运输工具的前部。炸药箱(袋)不得放在雷管箱上。
10.1.9 雷管箱(盒)内的空隙部分,应用泡沫塑料之类的柔软材料塞满。
10.1.10 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10.1.11 装有爆破器材的车(船),在行驶途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有押运人员;
b. 按指定路(航)线行驶;
c. 不准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和桥上(下)停留;
d. 车(船)用帆布覆盖,并设明显的标志;
e. 非押运人员不准乘坐;
f. 气温低于10℃时运输易冻的硝化甘油炸药或气温低于-15℃时运输难冻硝化甘油炸药,必须采取保温防冻措施;
g. 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等感度高的爆破器材时,车厢和船舱的底部应铺软垫。
10.2 铁路和水路运输
10.2.1 铁路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严禁溜放;
b. 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的停车线路应与其他线路隔开;通往该线路的转撤器应锁住;车辆必须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