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之间,炸药车厢与雷管车厢之间应用未装爆破器材的车厢隔开;
d. 车辆运行的时速,矿区不超过30kg/h,厂内不超过15km/h。
10.2.2 水路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遇浓雾或大风浪时必须停航;
b. 停泊地点距岸上建筑物不小于250m;
c. 船头和船尾设危险标志,夜间和雾天设红色安全灯;
d. 船上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e. 禁止用筏类运输爆破器材。
10.2.3 运输爆破器材的机动船应符合下列条件:
a. 装爆破器材的船舱不得有电源;
b. 底板和舱壁应无缝隙,舱口必须关严;
c. 与机舱相邻的船舱隔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d. 对蒸汽管进行可靠的隔热。
10.3 道路运输
10.3.1 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出车前车库主任(或队长)应认真检查车辆,并在出车单上注明:“该车检查合格,准许用于运输爆破器材”;
b. 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质,具有安全驾驶经验的司机驾驶;
c. 汽车行驶速度:在能见度良好时不超过40km/h;在扬尘、起雾、暴风雪等能见度低时速度减半;
d. 在平坦的道路上行驶时,两台汽车的距离不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时不小于300m;
e. 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
f. 寒冷地区的冬季运输,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10.3.2 用畜力车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使用经过训练的牧口;
b. 车辆要安装制动闸,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的车辆要有防震装置;
c. 爆破器材装载量不超过正常载重的一半;
d. 在平坦道路上运输时,两辆畜力车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0m;上山或下山时不小于100m;
e. 车上的爆破器材要捆牢。
10.4 往爆破地点运输爆破器材
10.4.1 在竖井、斜井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事先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
b. 用罐笼运输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时,其升降速度不超过2m/s,用吊桶或斜坡卷扬运输爆破器材时,其速度不得超过1m/s,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c. 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禁止运输爆破器材;
d. 除爆破人员和信号工外,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乘坐;
e. 用罐笼运输硝铵类炸药,装载高度不超过车厢边缘;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不超过两层,其层间须铺软垫;
f. 禁止爆破器材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留。
10.4.2 用电机车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列车前后设“危险”标志;
b. 用封闭型的专用车厢运输雷管和炸药,车内应铺软垫,运行速度不超过2m/s;
c. 用未装爆破器材的车厢把装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或装雷管的车厢与装其他爆破器材的车厢隔开;
d. 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
e. 用架线式电机车运输,在装卸爆破器材时,机车必须断电。
10.4.3 在斜坡道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行驶速度不超过10km/h;
b. 禁止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
c. 车头和车尾应分别安装特制的蓄电池红灯,作为危险标志;
d. 应在巷道中间行驶,会车让车,应靠边停车。
10.4.4 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