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2 一般情况下不宜将炸药包插入石缝中进行爆破。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但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5.3 浅眼爆破
5.3.1 浅眼爆破应形成台阶,并应符合爆破说明书有关钻眼、装药、填塞、起爆顺序等项规定。
5.3.2 采用导火索起爆或分段电雷管起爆,炮孔间距应保证其中一个炮孔爆破时不致破坏相邻的炮孔。
5.3.3 装填的炮孔数量,应以一次爆破为限。
5.3.4 采用导火索点火起爆,应不少于二人进行爆破作业。
5.3.5 如无盲炮,从最后一响算起,经5min后才准进入爆破地点检查,若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15min后才能允许进入爆区检查。
5.4 深孔爆破
5.4.1 深孔爆破,应有爆破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5.4.2 深孔周围(半径0.5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应清除干净。孔口岩石不稳固者,应进行维护。
5.4.3 深孔爆破必须采用电力、导爆索或导爆管起爆法。
5.4.4 填塞时,不得将雷管脚线、导爆索或导爆管拉得过紧。
5.4.5 在特殊条件下(如冰、冻土层或流砂等),经单位总工程师批准,方准边打眼、边装药,且只准采用导爆索起爆。
5.4.6 禁止用炮棍撞击阻塞在深孔内的起爆药包。
5.5 硐室爆破
5.5.1 硐室大爆破必须有经审批的爆破设计、施工组织和安全措施。
5.5.2 硐室大爆破所用的爆破器材,必须进行复查检验,并进行爆破网路的预爆模拟试验。
5.5.3 硐室大爆破的平硐、小井和药室掘进完毕后,应进行测量验收。
5.5.4 平硐横断面的高不得小于1.5m,宽不得小于0.8m,小井的横断面积不得小于1m^2。施工中,必须经常检查巷道、硐室的顶帮围岩情况及支护的稳固程度。
在小井或平硐口附近,应设有堆放炸药的场地。
5.5.5 硐室的装药作业应由爆破员或由爆破员带领经过培训合格发给临时作业证的人员进行,装起爆体的作业只准由爆破员进行。
5.5.6 硐室装药,必须使用36V以下的低压电源照明,照明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照明灯应设保护网,灯泡与炸药堆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装药人员离开硐室时,应将照明电源切断。
往硐室中装带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只准使用矿用蓄电池灯,安全汽油灯或安全手电筒照明,并且必须切断一切电源,拆除一切金属导体。
5.5.7 爆破工作领导人必须核实硐室装药量,并检查硐室内炸药和起爆药包安放的位置是否正确。
5.5.8 硐室装药时间超过一昼夜,并且使用硝铵类炸药做起爆药包者,应事先对雷管的金属壳或纸壳采取防潮措施。
5.5.9 硐室内有水时,应进行排水或对炸药采取防水措施。
5.5.10 在保证填塞质量的同时,必须保证爆破网路不受损坏。
5.5.11 硐室爆破小井掘进1~5m范围内,人员撤离的安全距离,由设计确定。
5.5.12 平硐、小井掘进,必须经常检查通风情况,严防炮烟中毒,小井深度超过7m,平硐长度超过20m,应采用机械通风。
5.5.13 小井运输可用绳梯或木梯。深度超过5m者,应使用辘轳或装有制动闸的其他提升装置。
5.5.14 小井装药,禁止向井下投掷炸药包。
5.5.15 平硐、小井内起爆用的电线、导爆索和导爆管网路,必须用木槽、塑料管、
竹管等严加保护。
5.5.16 硐室大爆破,必须采用复式起爆网路。
5.5.17 装药联线时,禁止未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一切人员进入爆破现场。
5.5.18 爆破后24h内,应多次检查与爆区相邻的井、巷、硐以及碎石堆里的炮烟,严防炮烟中毒。
5.5.19 小井掘进爆破深度超过3m时,应采用电力起爆法或导爆管起爆法。
5.5.20 爆破后,至少经过15min方准进入爆区检查。
5.6 药壶和蛇穴爆破
5.6.1 深孔扩壶时,禁止向孔内投掷起爆药包,孔深超过5m时,禁止使用导火索起爆。
5.6.2 扩药壶时,孔口的碎石、杂物必须清除干净。
5.6.3 进行扩壶爆破,用硝铵类炸药时,每次爆破后,应经过15min才允许重新装药;使用硝化甘油类炸药时,应经过50min才允许重新装药。
5.6.4 两个以上的蛇穴爆破,禁止使用导火索起爆。
6 水下爆破
6.1 一般规定
6.1.1 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下爆破时,一般应在三天之前由港航监督会同公安部门发布爆破施工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