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3 进行水下爆破前,应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a. 爆破指挥机构和爆破人员的组织分工;
b. 爆破工作船技术性能的检查;
c. 爆破器材的运输和储存;
d. 危险区的船舶、设备、管线及建筑物的安全防护;
e. 危险边界上警告标志、禁航信号、警戒船舶和岗哨等的设立;
f. 爆破区内的安全检查(含崩岩、危房、滑坡及水域中遗留的爆炸物和水中带电情况)。
6.1.4 水下爆破段(班)长,除应执行本规程1.12规定的职责外,还应根据爆破区的水位、流速、流态、风浪等情况布置爆破作业。
6.1.5 水下爆破必须使用抗水的或经防水处理的爆破器材,用于深水区的爆破器材,还必须具有足够的抗压性能,或采取有效的抗压措施。
6.1.6 水下爆破的药包和起爆药包,应在专用的加工房内或加工船上制作。
6.1.7 起爆药包,只准由爆破员搬运。搬运起爆药包上下船或跨船舷时,应有必要的防滑措施。用船只运送起爆药包时,在航行中,应避免剧烈的颠簸和碰撞。
6.1.8 现场运输爆破器材和起爆药包,宜用非机动的专船装运。如用机动船装运,必须采取防电、防震及隔热措施。
6.1.9 爆破作业船上的人员,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不能穿救生衣作业时,必须备有相应数量的救生设备。
禁止无关人员上爆破作业船。
6.1.10 水下爆破禁止使用导火索起爆。
6.1.11 用电力起爆时,每个起爆药包内,宜安放不少于两个同厂、同批的并联电雷管。同一组网路内的电雷管,其电阻值差应不超过0.2Ω。
6.1.12 水下电爆网路的导线(含主线、连接线)应采用有足够强度,防水性和柔韧性好的绝缘胶线。在急流乱水区,爆破主线应呈松弛状态扎系在伸缩性小的主绳上。
不宜用铝(或铁)芯线作水下电爆网路的导线。
6.1.13 盲炮应及时处理;遇有难处理而又危及航行船舶安全的盲炮,应延长警戒时间,继续处理。
6.2 水下裸露药包爆破
6.2.1 水下裸露药包(含加重物)应有足够的比重,保证药包能顺利自沉而不致漂浮。药包表面应包裹良好,防止与礁石(或被爆破物)碰撞和摩擦。
6.2.2 捆扎药包和连接加重物,应在平整的地面或木质的船舱板上进行,要用力均匀,捆扎牢实。
6.2.3 在施工现场,已加工好的裸露药包,允许临时存放在爆破危险区外的专用船上或陆地上,并派专人看守,但不准存放过夜。
6.2.4 投药船应用稳定性和质量好的船只,工作舱内和船壳外表不得有尖锐的突出物。
6.2.5 禁止在投药船的作业舱内存放任何带电物品。
6.2.6 在急流河段爆破时,投药船必须由定位船或有固定端的绳缆牵引。定位船的位置应设标控制,防止走锚移位。
6.2.7 投药船离开投放药包的地点后,必须反复检查船底和船舵处是否挂有药包。
6.2.8 禁止拖曳和撞击已投入水底的裸露药包。
6.2.9 裸露药包漂浮水面或有其他异常现象,严禁起爆。
6.3 水下钻孔爆破
6.3.1 水下钻孔的位置,必须准确测定,并经常校核。
6.3.2 非抗水的散装炸药用金属或塑料筒加工成水下钻孔药筒时,应在筒口采取隔热措施后,才准用沥青或石蜡封口。
6.3.3 水下钻孔爆破,必须有可靠的隔绝电源和防止错位等安全措施,并经主管单位批准,才准边钻孔边装药。
6.3.4 内河水位变化幅度很大(含暴涨、暴落),沿海或海港的风浪超过6级、浪高大于0.8m时,禁止进行水下钻孔装药。
6.3.5 钻孔装药时要拉稳药包提绳,配合送药杆进行,不准从管口或孔口直接向孔内投掷药包。
禁止强行冲压被卡塞的钻孔药包。
从护孔管装药时,每装入一节药包,应提升一次护孔管,待该孔装药完毕,护孔管提离药包顶面后,才准填入堵塞物。
6.3.6 水下深孔采取分段装药时,各段均应装有起爆药包。各起爆药包的导线必须标记清楚,防止错接。
6.3.7 提升套管(含护孔管)和移船时,应注意保护起爆导线,在急流乱水区,孔口段的导线应用耐磨物包裹防护。
6.4 水下硐室和岩塞爆破
6.4.1 用电力起爆时,起爆体进入药室之前,必须将电动水泵等所有电力设备全部撤至安全地点。
6.4.2 导硐的填塞宜用砂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