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爆破应有现场指挥。大爆破设计书的审批权限,由各主管工业部(或相当于此级的总公司)规定。大爆破作业除报主管部门批准外,应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
2.1.3 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a. 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b. 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c. 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d. 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e. 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沼气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沼气突出征兆;
f. 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g. 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h. 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i. 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j. 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2.1.4 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2.1.5 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需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2.1.6 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装药前应对硐室、药壶和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b. 大爆破装药量应根据实测资料校核修正,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c. 使用木质炮棍装药;
d. 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和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e. 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用铜或木制长杆处理;
f. 禁止烟火;
g. 禁止用明火照明;
h. 禁止使用冻结的或解冻不完全的硝化甘油炸药。
2.1.7 堵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装药后必须保证堵塞质量,硐室、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爆破除外);
b. 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c. 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d. 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e. 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2.1.8 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2.1.9 炮响完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min(不包括硐室爆破),地下爆破不少于15m
in(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2.1.10 地下爆破作业点的有毒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表1的标准。
爆破工作面的有毒气体含量应每月测定一次,爆破炸药量增加或更换炸药品种,应在爆破前后进行有毒气体测定。
地下各爆破作业点的通风要求与安全措施,应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批准。
表1 地下爆破作业点有毒气体允许浓度
名 称 符 号最大允许浓度 按体积% 按重量mg/m3一氧化碳CO0.0024030氮氧化物(换算成二氧化氮)NO20.000255二氧化硫SO20.0005015硫化氢H2S0.0006610氨NH30.00400302.1.11 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2.2 爆破警戒与信号
2.2.1 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2.2.2 地面爆破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岗哨,使所有通路经常处于监视之下。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地下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煤矿在爆破空气冲击波危险范围外的回风巷道设置岗哨,必须经矿山总工程师批准。岗哨应配带自救器。
2.2.3 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应使全体职工和附近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声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