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根据这个信号准许爆破员起爆。
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除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检查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2.3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2.3.1 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2.3.2 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2.3.3 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2.3.4 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2.4 盲炮处理
2.4.1 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b. 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应由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c. 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d. 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e. 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f. 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g. 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2.4.2 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允许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
2.4.3 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 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b. 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0.3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
c. 用木制、竹制或其他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d. 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e. 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眼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2.4.4 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 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b. 在距盲炮孔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
c. 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2.4.5 处理硐室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 如能找出起爆网路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检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可重新测量最小抵抗线,重划警戒范围,联线起爆;
b. 沿竖井或平硐清除填塞物,重新敷设网路,联线起爆或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2.4.6 处理水下裸露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 在盲炮附近另行投放裸露药包,使之殉爆;
b. 小心地将药包提出水面,用爆炸法销毁。
2.4.7 处理水下炮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 造成盲炮的因素消除后,可重新起爆;
b. 填塞长度小于炸药的殉爆距离或全部用水填塞者,可另装入起爆药包起爆;
c. 在盲炮附近投放裸露药包爆破。
2.4.8 破冰爆破发生盲炮,可在盲炮包处投放新起爆药包诱爆。
2.4.9 处理地震勘探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 从炮孔中小心地取出药包,用爆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