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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规程 GB 6722-86(一)

更新时间:2007-12-17 16:48:26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销毁;
  b. 不可能从炮孔或炮井中取出药包者,可装填新起爆药包进行诱爆。
 2.4.10 处理金属、金属结构物和热凝物爆破的盲炮,应吹出部分填塞物,重新装起爆药包诱爆。处理热凝物爆破的盲炮,必须使孔壁温度冷却到40℃以下,才准重新装药爆破。
 2.5 机械化装药
 2.5.1 粒状炸药露天装药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车厢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制造,厢体必须有良好的接地;
  b. 输药管必须使用专用半导体管。钢丝与厢体的联接应牢固;
  c. 装药车系统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万Ω;
  d. 输药螺旋与管道之间必须有足够的间隙;
  e. 发动机废气排出管应安装消焰装置。排气管与油箱和轮胎应保持适当距离。装药车上应配备适量的灭火器。
 2.5.2 井下装药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装药器的壳体应用耐腐蚀的导电材料制作;
  b. 输药管必须采用专用半导体管;
  c. 装药器应接地良好,整个系统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万Ω。
 2.5.3 采用上述装药车(器)装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输药风压不得超过额定风压上限值;
  b. 不准用不良导体垫在装药车(器)下面;
  c. 返粉药再使用时必须过筛,严禁石块和其他杂物混入药粉室;
  d. 电力起爆和导爆管起爆的起爆药包,必须在装药结束后,方准装入炮孔。
3 起爆器材加工和起爆方法
 3.1 起爆器材加工
 3.1.1 起爆管和信号管应在爆破器材库区的专用房间加工,严禁在爆破器材存放间、住宅和爆破作业地点加工。
  城市拆除爆破和其他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爆破工程,允许在作业面附近的单独房间、帐棚等安全场所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
 3.1.2 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应在铺有软垫和凸缘的工作台上操作。工作台上应安装带有金属框架厚度不小于0.8mm的有机玻璃防护板,以保护操作者的脸部和胸部。多工作台同时加工时,相邻工作台的端部应安装厚度不小于100mm、高度不小于0.7m、宽度与工作台宽度相同的硬质木板。两相邻工作台的间距不小于1.5m。
  每个工作台上存放的雷管不得超过100发,且应放在带盖的木盒里。操作者的手中只准拿一发雷管。
 3.1.3 应使用快刀切取导火索或导爆管。每盘导火索或每卷导爆管的两端应先切掉5cm。
  切取导火索或导爆管时,每根导火索的一头应切成垂直面。每根导爆管的两端都切成垂直面,一端封口。
  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管时,工作台上禁止堆放雷管。切割前应认真检查导火索和导爆管的质量,凡有过粗、过细、破皮和其他缺陷的部分,均应切除。
 3.1.4 装配起爆管和信号管前,必须逐个检查雷管质量,凡管体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歪斜者,严禁使用。雷管内有杂物,严禁用工具掏和嘴吹,只准用手指轻轻地弹出杂物。弹不出杂物的雷管,禁止使用。
 3.1.5 应将导火索和导爆管有垂直面的一端轻轻插入雷管,不得施转摩擦。金属壳雷管应采用安全紧口钳紧口,纸壳雷管应采用胶布捆扎紧口或附加金属箍圈后紧口。
 3.1.6 加工好的起爆管与信号管应分开存放,信号管必须系上标记。
 3.1.7 用于潮湿或有水工作面的起爆管和起爆药包必须进行防潮、防水处理。
 3.1.8 加工起爆药包和起爆药柱应在爆破作业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加工数量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需用量。
  加工起爆药包时,应用木质或竹质锥子,在炸药卷(包)中心扎一个雷管大小的孔,孔深应能将雷管全部插入,不得露出药卷。
  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细绳或电雷管的脚线将雷管固紧。加工起爆药柱时,必须将雷管放在药柱的预留孔内,禁止露在药柱外面。
 3.1.9 开凿井筒用的起爆药包,应在地面离井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加工。延深井筒时,经单位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方允许在井筒内的某一水平层的专用硐室内加工起爆药包。
  硐室爆破用的起爆药包,应在距工作面50m以外的特定地点加工。
 3.2 起爆方法
 3.2.1 电雷管使用前,应在单独房间里(不超过六个月的野外流动爆破作业允许在室外安全地点)用专用爆破仪表逐个检测每次爆破所用的电雷管的电阻值。电阻值应符合产品证书的规定。
  检测雷管的电阻应在带凸缘的工作台上进行。被检测的雷管应放在防护板后面或钢管里。每个工作台上存放的雷管数不得超过100发。检查合格的雷管的两脚线必须短路联接。
 3.2.2 用于同一爆破网路的电雷管应为同厂同型号产品,康铜桥丝雷管的电阻值差
不得超过0.3Ω,镍铬桥丝雷管的电阻值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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