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 只准采用专用爆破电桥导通网路和校核电阻。专用爆破电桥的工作电流应小于30mA。必须在装药填塞完毕和无关人员撤离现场后,才准在作业面导通网路和校核电阻。
3.2.4 爆破网路主线应设中间开关,并与其他电源线路分开敷设,应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不准利用铁轨、铁管、钢丝绳、水和大地作爆破线路。
露天爆破允许使用架设在电杆瓷瓶上的裸露导线,但不准使用直流电机车的架空线。
3.2.5 必须严格检查主线、区域线、端线、电源开关和插座等的断通与绝缘情况。在联入网路前,各自的两端应短路。
3.2.6 爆破网路的连接必须在工作面的全部炮孔(或药室)装填完毕和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之后,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两线的接点应错开10cm,接点必须牢固,绝缘良好。
3.2.7 爆破主线与起爆电源或起爆器联接之前,必须测全线路的总电阻值。总电阻值应与实际计算值符合(允许误差±5%)。若不符合,禁止联接。
3.2.8 有煤尘(含矿尘)和气体爆炸危险的矿井采用电力起爆时,只准使用防爆型起爆器作为起爆电源。其他情况下准许采用动力电、照明电和经鉴定合格的起爆器作为起爆电源。
电力起爆时,流经每个雷管的电流为:一般爆破,交流电不小于2.5A,直流电不小于2A;大爆破,交流电不小于4A,直流电不小于2.5A。
3.2.9 用动力电源或照明电源起爆时,起瀑开关必须安放在上锁的专用起爆箱内。
起爆开关箱的钥匙和起爆器的钥匙在整个爆破作业时间里,必须由爆破工作领导人或由他指定的爆破员严加保管,不得交给他人。
3.2.10 爆破作业场地的杂散电流值大于30mA时,禁止采用普通电雷管。
3.2.11 地铁、隧道、地下硐室、地下水利工程和井下采煤等的电力起爆,当采用电缆作为专用爆破线时,距装药工作面50m以外允许电气照明。
地下金属矿的电力起爆,属一般爆破者,装起爆药包前必须撤除工作面的一切电源;属大爆破者,装起爆体前的停电范围由设计确定。
露天硐室大爆破,装起爆体前应撤除各个硐室的电源。
3.2.12 各种起爆器和用于检测电雷管及爆破网路电阻的爆破专用欧姆表、爆破电桥等电气仪表,每月以及大爆破前应检查一次,电容式起爆器至少每月赋能一次。
3.2.1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采用导火索起爆:
a. 竖井、倾角大于30°的斜井和天井工作面的爆破;
b. 有沼气和粉尘爆炸危险工作面的爆破;
c. 借助于梯子、绳索和台架才能点火,而且较难撤至安全地点的爆破;
d. 深孔爆破。
3.2.14 导火索起爆时,应采用一次点火法点火。
单个点火时,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或分组一次点火的组数),地下爆破不得超过5根(组),露天爆破不得超过10根(组)。
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点完导火索后,人员能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
3.2.15 同一工作面由一人以上同时点火时,应指定其中的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掌握信号管或计时导火索的燃烧情况,及时发出撤至安全地点的命令。
3.2.16 连续点燃多根导火索时,露天爆破必须先点燃信号管,井下爆破必须先点燃计时导火索。信号管响后或计时导火索燃烧完毕,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人员必须立即撤离。
信号管和计时导火索的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三分之一。
3.2.17 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点火。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点火前,必须用快刀将导火索切掉5cm。严禁边点火边切导火索。
3.2.18 只准用快刀切割导爆索,但禁止切割接上雷管或已插入炸药里的导爆索。
3.2.19 导爆索起爆网路应采用搭接、水手结等方法连接。搭接时,两根导爆索重叠的长度不得小于15cm,中间不得夹有异物和炸药卷,捆绑应牢固。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90°。
3.2.20 导爆索网路除连接时的水手结外,禁止打结或打圈。交错敷设导爆索时,应在两根导爆索之间放一厚度不小于10cm的垫块。
硐室爆破时,导爆索与铵油炸药接触的地方应采取防渗油措施或采用塑料被覆导爆索。
3.2.21 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绑紧在距导爆索端部15cm处,雷管的集中穴应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3.2.22 导爆管网路中不得有死结,孔内不得有接头,孔外传爆雷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间距。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导爆管必须是同厂同批号产品。
3.2.23 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路时,应有防止雷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