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4 在有矿尘、煤尘或气体爆炸危险的矿井中爆破,禁止使用导爆管起爆。
4 地下爆破
4.1 一般规定
4.1.1 地下爆破可能引起地表陷落和山坡滚石时,必须在通往陷落区和滚石区的道路上设置警戒,树立醒目的标志,防止人员误入。
4.1.2 工作面的空顶距离超过设计(或作业规程)规定的数值时,不准爆破。
4.1.3 电力起爆时,爆破主线、区域线、连接线必须悬挂,不得同金属管物等导电物体接触,也不得靠近电缆、电线、信号线等。
4.2 井巷、隧道掘进爆破
4.2.1 用爆破法贯通巷道,应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都要在图上填明进度。两工作面相距15m时,地质测量人员应事先下达通知,此后,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并应在双方通向工作面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双方工作面的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才准起爆。巷道贯通后,两侧开掘面应协调放炮时间。
4.2.2 间距小于20m的两平行巷道中的一个巷道工作面需进行爆破时,相邻工作面的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4.2.3 距离炸药库30m以内的区域禁止爆破。在离炸药库30~100m区域内进行爆破时,禁止任何人员留在库内。
4.2.4 独头巷道掘进工作面爆破时,必须保持工作面与新鲜风流巷道之间的畅通。爆破后人员进入工作面之前,必须用水喷洒爆堆,并进行充分通风。
4.2.5 天井掘进采用深孔分段装药爆破时,装药前必须在通往天井底部出入通道的安全地点派出警戒,确认底部无人,方准起爆。
4.2.6 竖井、盲竖井、斜井、盲斜井或天井的掘进爆破,起爆时井筒内不得有人。
4.2.7 在井筒内运送起爆药包,必须把起爆药包放在专用木箱或提包内。不得使用底卸式吊桶。禁止同时运送起爆药包与炸药。
4.2.8 往井筒掘进工作面的运送爆破器材时,除爆破员、司泵工和信号工外,任何人不得留在井筒内。
工作盘和稳绳盘上除护送吊桶的爆破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装药时,禁止在两
个吊盘上进行其他作业。
4.2.9 井筒掘进时,必须使用绝缘的柔性电线作爆破导线;电雷管脚线的长度应比炮眼深度长1m以上;电爆网路的所有接头都必须用绝缘胶布严密包覆并高出水面。
4.2.10 起爆前必须打开所有的井盖门。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必须撤离井口。
4.2.11 用钻井法凿竖井井筒时,破锅底和开马头门的爆破作业必须采取特殊安全措施,并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用冻结法凿竖井井筒时,一般不得用爆破方法开凿表土冻结段。如果必须爆破,则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4.2.12 用反井凿井时,爆破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反井采用木垛盘支护,支护必须及时,爆破前最末一道垛盘到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1.6m;
b. 爆破前必须将人行格和材料格盖严;放炮后,应首先通风。吹散炮烟后,方准进行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经检查并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
c. 用吊罐法施工时,爆破前必须摘下吊罐,并放置在水平巷道的安全地点;放炮后,必须指定专人检查提升钢丝绳和吊具有无损坏,反井下方严禁进行其他作业;
d. 刷井时必须有防止坠人的安全措施;爆破前必须回清炮孔底以下0.3m范围内的木垛盘,否则不得爆破。
4.2.13 井筒掘进爆破使用硝化甘油类炸药时,所有炮孔的布置必须与前一批炮孔的位置互相错开。
4.2.14 在有沼气爆炸危险的隧道内爆破时,应遵守本规程4.4的有关规定。
4.2.15 在不良地质条件、河流、湖泊或水库下面掘进巷道或隧道时,应按照专项设计进行爆破。
4.2.16 用压气盾构法掘进隧道时,严禁将爆破器材放在有压缩空气的区域内。
4.2.17 在沉箱(包括下沉式沉箱和隧道式沉箱)中爆破时,必须在沉箱工作面岩石坚硬且底板至沉箱顶板的距离大于2m的条件下,才允许进行爆破作业。
4.3 地下采场爆破
4.3.1 地下深孔或硐室大爆破时,起爆之前所有人员必须撤出危险区。危险区范围
由设计确定。
4.3.2 通向二次爆破(破大块)地点的每一个入口,都必须设置警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