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煤矿井下爆破
4.4.1 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经过训练、持有合格证的专职爆破员担任。在有煤(岩)及沼突出危险的煤层中,必须固定专人爆破。
4.4.2 有沼气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准进行爆破作业:
a. 工作面有新鲜风流,风量和风速符合煤矿的特殊要求;
b. 所使用的爆破器材和辅助爆破器材的各项指标,经煤炭工业部指定的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获得合格证;
c. 装药前和起爆前,必须检查爆破地点20m以内风流中的沼气浓度,其值应小于1%;
d. 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必须对作业面20m以内的巷道进行洒水降尘。
4.4.3 应按危险程度选用相应安全等级的煤矿炸药:
a. 无沼气岩巷掘进工作面可以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
b. 低沼气矿井,有沼气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一级或一级以上的煤矿许用炸药;
c. 高沼气矿井,有沼气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二级或二级以下的煤矿许用炸药;
d. 有煤气与沼气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三级或三级以上的煤矿许用炸药;
e. 严禁使用黑火药。
4.4.4 煤矿井下爆破使用电雷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低沼气矿井允许使用普通的瞬发电雷管或毫秒电雷管;
b. 高沼气和有煤与沼气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的瞬发电雷管或毫秒电雷管;
c. 有沼气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使用毫秒电雷管与煤矿许用的毫秒电雷管时,其总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严禁使用秒和半秒延期电雷管。
4.4.5 在岩层中开掘井巷或延深井筒时,无沼气的工作面,可以使用非煤矿安全炸药和延期电雷管。这些井巷必须距离有沼气的煤层(岩层)10m以外,工作面接近地质破碎带时,矿总工程师应根据具体情况,再加长这个距离。
4.4.6 井下爆破必须使用防爆式起爆器。开凿或延深直通地面的井筒时,无沼气的井底工作面可使用其他电源起爆。此时,电压不得超过380V,且必须有防爆式电力起爆接线盒,接线盒所用的电源、线路连接方法、开关的构造和装设的地点等都应编制
设计,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
4.4.7 炸药与电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在加锁的爆破器材箱内;严禁乱扔、乱放。爆破器材箱必须放在顶板稳定、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的地点。每次起爆时,都必须把爆破器材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4.4.8 可用水炮泥或不燃性、可塑性的松散材料(如粘土或粘土和沙子的混合物等)填塞炮孔。使用水炮泥时,其后部必须用不小于0.15m的炮泥将炮孔填满堵严。无填塞或填塞长度不足的炮孔严禁爆破。
4.4.9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爆破,并立即报告队、班长,及时进行处理:
a. 采掘工作面的支架落后于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
b. 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沼气浓度达到或超过1%;
c. 炮孔内发现出水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沼气涌出、煤岩松动、透老空等情况;
d. 爆破地点附近的设备、工具和电缆等没有可靠的保护;
e. 未设警戒。
4.4.10 为防止炸药爆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装药前,彻底清除炮孔内的煤(岩)粉;
b. 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使各药卷间彼此密接,用力要适当,不得冲撞;
c. 不得使用水分超过0.5%的硝铵粉状炸药;
d. 煤层内相邻炮孔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4m。
4.4.11 炮孔的装药量和填塞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 煤层或岩层爆破,炮孔深度不得小于0.65m;
b. 在煤层内爆破,填塞长度至少应为炮孔深度的二分之一;使用截煤机掏槽时,填塞长度不得小于0.5m;
c. 在岩层内爆破,炮孔深度在0.9m以下时,装药长度不得超过炮孔深度的二分之一;炮孔深度在0.9m以上时,装药长度不得超过炮孔深度的三分之二;炮孔剩余部分都应用填塞材料填满;
d. 在有几个自由面的工作面爆破时,最小抵抗线的长度不得小于0.5m;爆破大块时,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
4.4.12 有沼气与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毫秒雷管实行全断面一次爆破。长壁回采工作面不准分区段同时爆破。
4.4.13 井下爆破作业,严禁在一个炮孔中使用两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4.4.14 连接爆破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