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5 爆破员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起爆,掩护地点到爆破工作面的距离,由单位主管部门规定。
4.4.16 爆破后,爆破员和班、组长必须巡回检查爆破地点的通风、沼气、煤尘、顶板、支架、盲炮、残爆等情况,遇有险情,应立即处理。只有在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后,方可进入工作面。
4.4.17 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除遵守4.2.1的规定外,对方工作面应设置栅栏和警告标志,保持正常通风,只有两个工作面的沼气浓度都在1%以下时才准爆破。
4.4.18 有严重冲击地压的煤层,采掘工作面的爆破撤退距离和爆破后进入工作面的时间,应根据实际考察结果确定。
4.4.19 有煤(岩)和沼气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爆破前所有的废炮孔应用不燃性材料充满填实,大直径钻孔的充填深度应超过炮孔装药深度,同时加强采掘工作面的支护,背好顶帮。
4.4.20 在石门用震动爆破揭开有煤(岩)和沼气突出危险的煤层时,工作面与煤层之间的最小距离:急倾斜煤层为2m;倾斜和缓倾斜煤层为1.5m。
4.4.21 禁止在石门用震动爆破揭开突出危险程度较大或沼气压力大于10个大气压的煤层。
4.4.22 用震动爆破揭开有沼气突出危险的煤层,必须作专门设计,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专门设计中应规定爆破参数、起爆地点反向风门的位置、避灾路线以及停电、撤退距离和警戒的范围等。爆破前应加强震动爆破地点附近的支护。
为了减少突出强度,可采用挡栏措施。
4.4.23 震动爆破的第一次爆破如果未崩开石门全断面的岩柱和煤层,则第二次爆破仍必须按照震动爆破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加强巷道支护,设置迎面支架,有专人观察突出预兆,有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检查沼气浓度,方可进行作业。作业中如果发现突出预兆,工作人员应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4.4.24 在有煤气与沼气突出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巷道,采用松动爆破时,必须进行专门设计,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爆破作业由专人负责指挥。专职爆破员实施,并作好记录。松动爆破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
4.4.25 在断层、破碎带、老窿、无炭柱等复杂地质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编制防止沼气、积水涌出等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4.4.26 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的爆破,必须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4.4.27 在高沼气及其有煤与沼气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应安设沼气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4.4.28 已装药的炮孔必须当班爆破。在特殊情况下,留有未爆破的装药炮孔时,当班爆破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员交待清楚并作出明显标志。
4.4.29 严禁裸露(含糊炮)爆破。
4.5 高硫高温矿井爆破
4.5.1 在具有硫尘或硫化物粉尘爆炸危险的矿井进行爆破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定期测定粉尘浓度;
b. 禁止用明火起爆或导爆索等在孔外传爆;
c. 禁止用炮孔深度小于0.65m的浅眼爆破、裸露药包和无填塞的炮孔爆破,炮孔填塞长度不得小于炮孔全长的三分之一,且不得小于30cm;
d. 装药前,工作面应洒水。浅眼爆破时离工作面10m范围内的空间和表面都要洒水,深孔爆破时离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全部空间和表面都应洒水;
e. 爆破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自救器和防爆蓄电池灯,不得使用其他照明;
f. 每次爆破后,必须经专业救护队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4.5.2 在高硫矿井使用硝铵类炸药进行爆破,必须事先测定硫化矿矿粉的铁离子浓度和含硫量。当矿石含硫量超过30%,矿粉含硫酸铁和亚硫酸铁的铁离子浓度之和(三价铁和二价铁)超过0.3%,作业面潮湿有水,使用硝铵类炸药爆破时,必须清除孔内矿粉;严禁炸药与孔壁直接接触;炸药应包装完好无损;不得用硫矿渣填塞炮孔;严格控制装药时间和炮孔数。
4.5.3 在超过60℃的高温矿井爆破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装药前必须测定工作面与孔底温度;
b. 爆前、爆后必须加强通风,并采取喷雾洒水等降温措施;
c. 孔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