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孔底温度为80~140℃时,炸药必须用石棉织物或者其他绝热材料严密包装,孔内不准装雷管,可采用防热处理的黑索金导爆索起爆;装药至起爆的时间应经过模拟试验来确定;
e. 孔底温度超过140℃时,应采用耐高温爆破器材。
4.5.4 在同时具有高温、高硫和硫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爆破时,应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准进行爆破作业。
4.6 钾矿井下爆破
4.6.1 爆破作业面及其附近巷道、电器设备附近和起爆站等重要地点,必须测定空气中氢气和沼气的浓度,确认无危险时,方准进行爆破准备工作。
4.6.2 起爆站应设在安全区的新鲜风流中。
4.6.3 装药前,必须切断采区的动力电源和照明电源,起爆前要检查爆破网路绝缘情况。
4.6.4 爆破网路的设计应使响炮顺序逆着风流方向依次起爆。
4.6.5 响炮15min后,瓦斯检查员应进入爆破作业面和电气设备附近检查瓦斯(氢气、沼气等)浓度,确认无瓦斯爆炸危险,并检查确认动力电网、照明电网和电气设备无破损,绝缘良好时,方可恢复送电。通风正常之后,才准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
4.6.6 在有氢气和瓦斯爆炸危险的矿井爆破时,只准使用符合钾矿爆破安全要求的
爆破器材。
4.7 石油矿和地蜡矿的井下爆破
4.7.1 应根据矿井内空气中有毒气体、瓦斯和油蒸气等爆炸危险性气体的浓度,确定允许进行爆破作业的工作面,并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未经批准的地点,严禁爆破。
4.7.2 在批准爆破作业的地点进行爆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确保爆破作业面有新鲜风流,可燃气体的浓度不超过危险标准;
b. 采用安全炸药;
c. 采用煤矿许用型雷管,严禁明火起爆或导爆管起爆;
d. 严禁使用裸露药包爆破,严禁用不足1m深的炮孔爆破;
e. 只准在不含石油和地蜡的岩层中掘进井筒,且无瓦斯析出的情况下,使用导爆索起爆;
f. 炮孔深度为1~1.5m时,填塞长度不应小于孔深的二分之一;炮孔深度超过1.5m时,填塞长度不应小于孔深的三分之一,且不短于0.75m,严禁无填塞爆破;
g. 有数个自由面时,每个药包的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
4.7.3 石油矿的爆破,应在装药前和起爆前测定工作面和工作面20m以内的所有巷道及起爆站的瓦斯和油蒸气浓度。
4.7.4 应清除工作面及工作面20m以内的各巷道底板上的石油,并覆盖砂子。
4.7.5 应有一名职务不低于采矿工段(或班)长的安全员在爆破现场监督实施爆破作业。
4.7.6 每次爆破后,必须有专人检查工作面的情况和工作面的通风,最后由班长或工段长批准,才准许人员进入工作面。
4.7.7 对有瓦斯和岩石突然喷出危险的矿井,爆破作业应遵守本规程4.4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4.7.8 有轻石油和瓦斯强烈喷出的炮孔,禁止装药爆破,只有少量滴状石油析出的炮孔,仔细清除油滴之后,可以装药爆破。
5 露天爆破
5.1 一般规定
5.1.1 露天爆破需设人工掩体时,掩体应设在冲击波危险范围之外,其结构必须坚固严密,位置和方向应能防止飞石和炮烟的危害。
通往人工掩体的道路不得有任何障碍物。
5.1.2 在同一地区同时进行露天和地下开采。或在露天开采场地附近地下有排水或运输巷道时,每次进行露天(或地下)硐室、深孔大爆破的单位都应提前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通知中应说明爆破时间、地点、方法、规模、危险范围和采取的安全措施。
5.1.3 露天爆破后,须经安全人员认真检查工作面安全情况,确认爆破地点安全,才准恢复作业。
5.1.4 雷雨季节宜采用非电起爆法。
5.1.5 在爆破危险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作业组)进行露天爆破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
5.1.6 同一区段的二次爆破,应采用一次点火或远距离起爆。
5.1.7 露天高硫矿床爆破应遵守本规程4.5的有关规定。
5.1.8 为防止人员陷入松软土岩或砂矿床爆后空穴,爆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并经安全检查,确认无塌陷危险后,方准恢复作业。
5.2 裸露药包爆破
5.2.1 裸露药包爆破,必须保证先爆的药包不致破坏其他药包,如不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