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l984]305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一88为国家标准,自一九人人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研所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1984〕305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研所会同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公安局消防总队、中国建筑西南设计院和核工业部国营二六二厂等五个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设计和应用的实践经验,吸取了这方面行之有效的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外有关标准规范,开展了必要的试验验证工作,并征求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委所属设计、科研、高等院校、生产、使用和公安消防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和五个附录,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系统设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选择、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系统供电、布线等。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请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公安部沈阳消防科研所(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三段六号),供今后修改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九八八年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答系统,早期发现和通报火灾,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比建设,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1.0.4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第2.0.1条 报警区域应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防火分区或同层的几个防火分区组成。
第2.0.2条 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ms。从主要出入口能看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mz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第2.0.3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重点保护建筑,可将数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