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邻房间不超过五个,总面积不超过400ms,并在每个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二、相邻房间不超过十个,总面积不超过1000mz,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
第2.0.4条 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一、敞开、封闭楼梯间;
二、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会用的前室;
三、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
四、建筑物闷顶、夹层。
第三章 系统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3.1.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第3.1.3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应选用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
第二节 系统的形式及设备布置
第3.2.1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选用下列三种基本形式:
一、区域报警系统;
二、集中报警系统;
三、控制中心报9系统。
第3.2.2条 区域报8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报警控制器,系统中区域报警控制器不应超过三台;
二、当用一台区域报警控制器警戒数个楼层时,应在每层各楼梯口明显部位装设识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
三、区域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5m,靠近其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四、区域报警控制器宜设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
第3.2.3条 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系统中应设有一台集中报警控制器和二台以上区域报警控制器;
二、集中报答控制器需从后面检修时,其后面板距墙不应小于lm;当其一侧靠墙安装时,另一侧距墙不应小于lm;
三、集中报警控制器的正面操作距离,当设备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控制盘距墙不应小于3m;
四、集中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专用房间或消防值班室内;
五、区域报答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2.2条有关要求。
第3.2.4条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系统中应至少设置一台集中报警控制器和必要的消防控制设备;
二、设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集中报答控制器,均应将火灾报警信号和消防联动控制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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