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火灾事故广播
第3.3.1条 控制中心报答系统应设置火灾事故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事故广播。
第3.3.2条 火灾事故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其数量应能保证从本层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步行距离不超过25m,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
二、工业建筑内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l5dB。
第3.3.3条 火灾事故广播与广播音响系统合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广播音响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事故广播状态;
二、床头控制柜内设置的扬声器应有火灾事故广播功能;
三、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火灾事故广播扩音机的工作状态,并能用话筒播音。
第3.3.4条 火灾事故广播应设备用扩音机,其音量不应小于火灾事故广播扬声器容量较大的三层扬声器容量的总和。
第四节 接地
第3.4.1条 消防控制室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接地电阻值应小于40;
二、采用联合接地时,接地电阻值应小于10。
第3.4.2条 当采用联合接地时,应用专用接地干线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专用接地干线应用铜芯绝缘导线电缆,其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平方16mm。
第3.4.3条 由消防控制室按地板引至各消防设备的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软线,其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平方4mm。
第四章 消防控制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1.2条 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在人口处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4.1.3条 消防控制室内应有显示被保护建筑的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等。
第4.1.4条 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第4.1.5条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
第4.1.6条 消防控制设备根据需要可由下列部分或全部控制装置组成:
一、集中报警控制器;
二、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
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四、泡沫、于粉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二、显示报警阀、闸阀及水流指示器的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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