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3条 消防控制设备对泡沫、干粉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一、控制系统的启、停;
二、显示系统的工作状态。
第4.2.4条 消防控制设备对有管网的卤代烷、二氧化碳等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一、控制系统的紧急启动和切断装置;
二、由火灾探测器联动的控制设备应具有30秒可调的延时装置;
三、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
四、在报警、喷射各阶段,控制室应有相应的声、光报警信号,并能手动切除声响信号;
五、在延时阶段,应能自动关闭防火门、窗,停止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第4.2.5条 火灾报警后,消防控制设备对联动控制对象应有下列功能:
一、停止有关部位的风机,关闭防火阀,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二、启动有关部位的防烟、排烟风机(包括正压送风机)、排烟阀,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第4.2.6条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设备对联动控制对象应有下列功能:
一、关闭有关部位的防火门、防火卷帘,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二、发出控制信号,强制电梯全部停于首层,并接收其反馈信号;
三、接通火灾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
四、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
第4.2.7条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设备应按疏散顺序接通火灾警报装置和火灾事故广播。警报装置的控制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二层及二层以上楼层发生火灾,宜先接通着火层及其相邻的上、下层;
二、首层发生火灾,宜先接通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
三、地下室发生火灾,宜先接通地下各层及首层。
第4.2.8条 消防控制室的消防通讯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与值班室、消防水泵房、配电室、通风空调机房、电梯机房、区域报警控制器及卤代烷等管网灭火系统应急操作装置处应设置固定的对讲电话;
二、手动报警按钮处宜设置对讲电话插孔;
三、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向当地公安部门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第五章 设备的选择
第一节 火灾探测器
第5.1.1条 根据火灾的特点选择火灾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的烟和少量热,很少或没有火焰辐射,应选用感烟探测器;
二、火灾发展迅速,产生大量热、烟和火焰辐射,可选用感温探测器、感烟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
三、火灾发展迅速,有强烈的火焰辐射和少量烟、热,应选用火焰探测器;
四、火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