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平方米│(m) ├──┬──┼───┬───┼──┬──┤
│种│ │ │Α │R │A │R │A │R │
│类│ │ │(m^2)│(m)│(m^2) │(m) │(m^2)│(m)│
├─┼───┼────┼──┼──┼───┼───┼──┼──┤
│感│s≤80 │ h≤12│80 │6.7 │80 │7.2 │80 │8.0 │
│烟├───┼────┼──┼──┼───┼───┼──┼──┤
│探│s>80 │6<h≤12│80 │6.7 │100 │8.0 │120 │9.9 │
│测│ ├────┼──┼──┼───┼───┼──┼──┤
│器│ │ h≤6 │60 │5.8 │80 │7.2 │100 │9.0 │
├─┼───┼────┼──┼──┼───┼───┼──┼──┤
│感│s≤30 │ h≤8 │30 │4.4 │30 │4.9 │30 │5.5 │
│温├───┼────┼──┼──┼───┼───┼──┼──┤
│探│s>30 │ h≤8 │20 │3.6 │30 │4.9 │40 │6.3 │
│测│ │ │ │ │ │ │ │ │
│器│ │ │ │ │ │ │ │ │
└─┴───┴────┴──┴──┴───┴───┴──┴──┘
第6.1.3条 感烟、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附录二中由极限曲线D1-Dl1(含D9’)所规定的范围。
第6.1.4条 一个探测区域内所锯设置的探测器数B,应按下式计算:
N≥s…………………………(6.1.4)
k.A
式中:N一一个探测区域内所寓设置的探测器数量(只),N取整数;
s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平方m);
A一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平方m);
k一修正系数,重点保护建筑取0.7-0.9,非重点保护建筑取l.0。
第6.1.5条 在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200mm的顶棚上设置感烟、感温探测器时,可不考虑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在200mm至600mm时,应按附录三、附录四确定梁的影响和一只探测器能够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600mm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应至少设置一只探测器。
当被梁隔断的区域面积超过一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时,则应将被隔断的区域视为一个探测区域,并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计算探测器的设量数量。
注:当梁间净距小于1a时,可视为平顶棚。
第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