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1条 当在城市交通中心、高层建筑群内、商业或厂房密集区域构筑人防工程时,宜采用地下连续墙施工。
第7.1.2条 高层建筑的多层防空地下室,宜采用逆作法的地下连续墙施工。
第二节 墙体施工
第7.2.1条 在挖基槽前,应沿墙面两侧预筑导墙。
第7.2.2条 导墙深度宜为1.2~1.5m;导墙顶面应高出地面100~150mm。其底部不得座落在松散土层或地下水位变化处。
第7.2.3条 导墙的纵向分段应与地下连续墙的分段错开。导墙纵、横交接处应做成“Τ”形或“十”字形。
第7.2.4条 导墙内侧面应垂直。两导墙间净距宜比墙体设计厚度大25~40mm。
第7.2.5条 护壁泥浆液面应保持高于地下水位500mm。
第7.2.6条 挖槽前,应先将地下连续墙划分为若干个单元槽段。槽段长度宜为6~8m。
第7.2.7条 采用连续成槽施工时,应采取防止流态混凝土挤穿相邻槽段的措施。
第7.2.8条 在地下超静水压稳定前,不得进行成槽施工。
第7.2.9条 在漏失泥浆的地层中进行成槽施工时,应随时补充泥浆,保证泥浆液面维持规定的标高。当槽壁发生塌方时,应及时处理。
第7.2.10条 当墙段之间的连接必须形成整体时,应设置刚性接头。施工中应严格控制槽底标高。锁口管必须插至槽底。
第7.2.11条 钢筋笼成型时,应根据混凝土导管的位置、笼体的大小及重量等因素,设置架立钢筋和主筋平面斜拉筋。钢筋笼不得绑扎,其周边钢筋与纵、横钢筋应全部采用点焊连接;其余可交错点焊,其焊点不得少于50%;所用焊丝直径不得大于3.2mm。
第7.2.12条 有开孔或预埋件的槽段,孔洞周围应采取加固措施;孔口宜采用轻质填料封闭。
第7.2.13条 钢筋笼不得强行入槽。钢筋笼入槽后至浇筑混凝土前的停留时间不得超过6h。
第7.2.14条 在比重大于1.2的泥浆中浇筑混凝土,应采用混凝土泵车直接压送;浇筑混凝土时,钢筋笼不得上浮。
第7.2.15条 墙体的垂直度偏差不应超过墙体深度的6‰;预埋件位置偏差不应超过50mm。
第三节 逆作法施工
第7.3.1条 中间支承柱的基础应能承受地下各层的结构自重、地面以上结构的1/2~2/3自重及施工荷载,其位置和数量应根据防空地下室结构特点和施工方案确定。
第7.3.2条 底板以上的柱体宜采用钢管柱或“工”字型钢柱;底板以下的柱体应与底板结合牢固。
第7.3.3条 浇筑混凝土时,钢管柱内径应比混凝土导管接头处直径大70~100mm;钢管柱底端埋入混凝土的深度不宜小于1m;钢管柱外混凝土高度宜高于底板300~500mm。
第7.3.4条 钢管柱底部宜焊接适量的分布钢筋或型钢。
第7.3.5条 防空地下室主体结构的梁、柱、板应及时浇筑,在未完成相应层面的支撑结构前不得向下挖土。
第7.3.6条 分层浇筑地下室主体结构混凝土时,应对其下卧土层进行临时加固;其与下层结构的连接钢筋应插入底部垫层,钢筋塔接长度应满足设计要求。浇筑下层结构混凝土时,上、下层混凝土面结合处应进行密实加固处理。
第四节 工程验收
第7.4.1条 地下连续墙施工应按下列内容进行中间检验:
一、槽段开挖;
二、钢筋笼制作及安装;
三、清槽及换浆;
四、混凝土浇筑;
五、槽段接缝;
六、墙面平整度和倾斜度。
第7.4.2条 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图;
二、中间检验记录;
三、设计变更通知单;
四、混凝土试块的试验报告;
五、钢筋焊接接头的试验报告;
六、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资料等。
第7.4.3条 地下连续墙裸露墙面的蜂窝、孔洞、露筋累计的面积不得超过单元槽段裸露面积的5%。
第7.4.4条 地下连续墙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4.4的要求。
地下连续墙的允许偏差 表7.4.4
项目允许偏差(mm)墙顶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