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2条 口部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根据口部中心桩测设底部起挖桩和上部起挖桩;在明显和便于保护的地点设置水准点,并应设高程标志;
二、在距底部起挖桩和上部起挖桩3m以外,宜各设一对控制中心桩;
三、在洞口掘进5m以后,宜在洞口底部埋设标桩。
第2.2.3条 坑道、地道掘进必须标设中线和腰线,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采用经纬仪标设坑道、地道的方向。当采用经纬仪标设方向时,宜每隔30m设一组中线,每组不应少于3条,其间距不宜小于2m;
二、宜采用水准仪标设坑道、地道的坡度。当采用水准仪标设坡度时,宜每隔20m设3对腰线点,其间距不宜小于2m;
三、坑道、地道掘进时,每隔100m应对中线和腰线进行一次校核。
第三节 工程掘进
第2.3.1条 坑道、地道掘进应采用光面爆破。光面爆破的爆破参数,可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炮孔深度为1.8~3.5m;
二、周边炮孔间距为350~600mm;
三、周边炮孔密集系数为0.5~1.0;
四、周边炮孔药卷直径为20~25mm;
五、当采用2号岩石硝铵炸药时,周边炮孔单位长度装药量:软岩为70~120g/m,中硬岩为200~300g/m;硬岩为300~350g/m。
第2.3.2条 当掘进对穿、斜交、正交坑道、地道时,必须有准确的实测图。当两个作业面相距小于或等于15m时,应停止一面作业。
第2.3.3条 钻孔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钻孔前应将作业面清出实底;
二、必须采用湿式钻孔法钻孔,其水压不得小于0.3MPa,风压不得小于0.5MPa;
三、严禁沿残留炮孔钻进。
第2.3.4条 爆破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禁采用不符合产品标准的爆破材料;
二、过期的爆破材料,必须经过检验,符合质量要求时方可使用;
三、在有地下水的地段,所用爆破材料应符合防水要求。
第2.3.5条 坑道、地道掘进宜采用火花起爆或电力起爆。当采用火花起爆时,每卷导火索在使用前均应将两端各切去50mm,并从一端取1m作燃速试验;导火索的长度应根据点火人员在点燃全部导火索后能隐蔽到安全地点所需的时间确定,但不得小于1.2m。当采用电力起爆时,电雷管使用前,应进行导电性能检验,输出电流不应大于50mA;在同一爆破网路内,当电阻小于1.2Ω时,雷管的电阻差不应大于0.2Ω;当电阻为1.2~2Ω时,电阻差不应大于0.3Ω;电爆母线和连接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第2.3.6条 b当施工现场的杂散电流值大于30mA时,不宜采用电力起爆。当受条件限制需采用电力起爆时,应采取下列防杂散电流的措施:
一、检查电气设备的接地质量;
二、爆破导线不得有破损和裸露接头;
三、应采用紫铜桥丝低电阻电雷管或无桥丝电雷管,并应采用高能发爆器引爆。
第2.3.7条 运输轨道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钢轨型号:人力推斗车不宜小于8kg/m,机车牵引不应小于15kg/m;
二、线路坡度:人力推斗车不宜超过15‰,机车牵引不宜超过25‰,洞外卸碴线尽端应设有5‰~10‰的上坡段;
三、轨道的宽度允许偏差应为+6mm、-4mm,轨顶标高偏差应小于2mm,轨道接头处轨顶水平偏差应小于3mm;
四、曲线段轨距加宽值及外轨超高值宜符合表2.3.7的要求;
曲线段轨距加宽值及外轨超高值 表2.3.7 曲线半径(m)轨距加宽值(mm)外轨超宽值(mm)轨 距轨 距600750600750615153035810102530101010202512101015201410101015155101015
五、采用机车牵引时,曲线段两钢轨之间应加拉杆。
第2.3.8条 坑道内采用汽车运输时,车行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