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9条 车辆运行速度和前后车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车牵引列车,在洞内车速应小于2.5m/s;在洞外车速应小于3.5m/s。前后列车距离应大于60m。
二、人力推斗车车速应小于1.7m/s,前后车距离应大于20m。
三、人力手推车车速应小于1m/s,前后车距离应大于7m。
四、自卸汽车在洞内行车速度应小于10km/h。
第2.3.10条 斗车和手推车均应有可靠的刹车装置,严禁溜放跑车。
第2.3.11条 掘进工作面需风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掘进工作面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的新鲜空气量不应小于4
二、风流速度不得小于0.15m/s;
三、掘进工作面的呼吸性粉尘浓度不应大于2mg/㎡。
第2.3.12条 掘进工作面的通风,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压入式扇风机的出风口与抽出式扇风机的入风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二、当采用风筒接力通风时,扇风机间的距离,应根据扇风机的特性曲线和风筒阻力确定;接力通风的风筒直径不得小于400mm;每节风筒直径应一致,在扇风机吸入口一端应设置长度不小于10m的硬质风筒。
三、压入式扇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通道中,与回风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四、扇风机与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风、电闭锁装置。
第四节 工程验收
第2.4.1条 坑道、地道掘进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4.1的要求。
坑道、地道掘进允许偏差 表2.4.1 项目允许偏差(mm)口部水平位置偏移100口部标高±1000毛洞坡度(两洞口间)±10%毛洞宽度(从中线至任何一帮)+100
-20毛洞高度(从腰线分别至底部、顶部)+100
-30预留孔中心线位置偏移20预留洞心线位置偏移50
第2.4.2条 毛洞局部超挖不得大于150mm,且其累计面积不得大于毛洞总面积的15%。
第2.4.3条 毛洞中心线局部偏移不得超过200mm,且其累计长度不得大于毛洞全长的15%。
第2.4.4条 毛洞坡度局部偏差不得超过20%,且其累计长度不得大于毛洞全长的20%。
第三章 不良地质地段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当坑道、地道掘进后围岩自稳时间不能满足支护要求时,宜采用先加固后掘进的方法。
第3.1.2条 工程通过不良地质地段,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采用风镐等机械挖掘;
二、当采用爆破掘进时,应打浅眼、放小炮,并应控制掘进进尺和炮孔装药量;
三、应采用新奥法,边掘进,边量测,边衬砌;
四、当不采用全断面掘进时,掘进后应立即进行临时支护,并应根据支护状况和量测结果,再进行全断面掘进和永久衬砌;
五、当工程上方有建筑物、构筑物时,在掘进过程中应测量围岩的位移、地面的沉降量和锚杆、喷层等的受力状况。
第二节 超前锚杆支护
第3.2.1条 在未扰动而破碎的岩层、结构面裂隙发育的块状岩层或松散渗水的岩层中掘进坑道、地道,宜采用超前锚杆支护。
第3.2.2条 超前锚杆宜采用有钢支撑的超前锚杆或悬吊式超前锚杆。锚杆的尾部支撑必须坚固(见图3.2.2—1、图3.2.2—2)。
第3.2.3条 锚杆与毛洞轴线的夹角应根据地质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未扰动而破碎的岩层中,宜采用全长固结砂浆锚杆,其与毛洞轴线夹角宜为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