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4条 当采用没有螺栓定位器的工具管纠偏时,连续顶进压力应小于35MPa。
第5.4.5条 当顶管直径大于2m、入土长度小于20m时,可采取调整顶力中心的方法纠偏,并应保持顶进设备稳定。
第5.4.6条 宜采用测力纠偏或测力自控纠偏。
第五节 工程验收
第5.5.1条 顶管过程中,对下列各分项工程应进行中间检验:
一、顶管工作井的坐标位置;
二、管段的接头质量;
三、顶管轴线轨迹。
第5.5.2条 顶管工程竣工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图;
二、测量、测试记录;
三、中间检验记录;
四、工程质量试验报告;
五、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资料等。
第5.5.3条 顶管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5.3的 要求。
顶管的允许偏差 表5.5.3
项目允许偏差 (mm)预管中心线水平方向偏移300顶管中心线垂直方向偏移300钢管接口处管壁错位0.2δ且不大于3钢筋混凝土管接口处管理错位0.05δ且不大于10钢管变形0.03D
注:δ为管壁厚度;D为顶管直径。
第六章 盾构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6.1.1条 本章适用于软土地层中手掘式、网格式、局部气压式等中小型盾构施工。
第6.1.2条 盾构型式的选择应根据土层性质、施工地区的地形、地面建筑及地下管线等情况,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6.1.3条 盾构顶部的最小覆土厚度,应根据地面建筑物、地下管线、工程地质情况及盾构型式等确定,且不宜小于盾构直径的2倍。
第6.1.4条 平行掘进的两个盾构之间最小净距,应根据施工地区的地质情况、盾构大小、掘进方法、施工间隔时间等因素确定,且不得小于盾构直径。
第6.1.5条 盾构施工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及地面和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二节 施工准备
第6.2.1条 盾构工作井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拼装用工作井的宽度应比盾构直径大1.6~2m;长度应满足初期掘进出土、管片运输的要求;底板标高宜低于洞口底部以下1m。
二、拆卸用工作井的大小应满足盾构的起吊和拆卸的要求。
三、盾构基座和后座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四、盾构基座上的导轨定位必须准确,基座上应预留安装用的托轮位置。
第6.2.2条 盾构掘进前,应建立地面、地下测量控制网,并应定期进行复测。控制点应设在不易扰动和便于测量的地点。
第6.2.3条 后座管片宜拼成开口环,且应有加强整体刚性的闭合刚架支撑。
第6.2.4条 拆除洞口封板到盾构切口进入地层过程中,应预先采取地基加固措施。
第三节 盾构掘进
第6.3.1条 盾构工作面的开挖和支撑方法,应根据地质条件、地道断面、盾构类型、开挖与出土的机械设备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第6.3.2条 手掘式盾构应在切口环前檐的刃口切入土层后进行开挖。挖土宜自上而下分层进行。
第6.3.3条 采用网格式盾构时,在土体被挤入盾构后方可开挖。
第6.3.4条 当不能采取降水或地基加固等措施时,可采用气压式盾构施工。
第6.3.5条 气压式盾构的变压闸应包括人行闸和材料闸,人行闸和材料闸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行闸宜采用圆筒形,其直径不应小于1.85m;出入口高度不应小于1.6m;宽度不应小于0.6m。闸内应设置单独的加压、减压阀门和通讯设备。
二、材料闸的直径与长度应满足施工运输的要求;其直径宜为2~2.5m,长度宜为8~12m;闸内轨道与成洞段运输轨道标高应一致。
第6.3.6条 气压式盾构的气压设备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空压机应有足够的备用量。当工作用空压机少于2台时,应备用1台;当工作用空压机为3台及以上时,应每3台备用1台。
二、气压盾构从贮气罐到施工区段,应设有2套独立的输气管路。
第6.3.7条 气压式盾构进行水下地道施工时,其空气压力不得大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