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11条 环氧树脂稀释剂宜采用丙酮、乙醇、二甲苯、甲苯;不饱和聚酯树脂的稀释剂应为苯乙烯酚醛树脂的稀释剂应为无水乙醇。
第7.2.12条 树脂玻璃钢使用的增强材料,应采用非石蜡乳液型的无捻粗纱玻璃纤维方格平纹布;其厚度宜为0.2~0.4mm;经纬密度应为每cm24×4~8×8纱根数或厚度为0.2~0.4mm的玻璃纤维毡。无纺涤纶布的经纬密度,应为每cm28×8纱根数。
第7.2.13条 粉料的耐酸率不应小于95%,当使用酸性固化剂时不应小于98%。其体积安定性应合格,含水率不应大于0.5%。细度要0.15mm筛孔筛余量不应大于5%,0.09mm筛孔筛余量为10%~30%。
第7.2.14条 树脂砂浆用的细骨料耐酸率不应小于95%,当使用酸性固化剂时,不应小于98%。其含水率不应大于0.5%,粒径不应大于2mm。
第7.2.15条 树脂类材料制成品的质量,应符合表7.2.15的规定。
树脂类材料制成品的质量 表 7.2.15
项目环氧树脂
环氧酚醛树脂
环氧呋喃树脂环氧煤焦
油树脂不饱和聚酯树脂呋喃树脂酚醛树脂双酚A型邻苯型抗拉强度
(MPa)胶泥≥11≥5≥11≥11≥6≥6砂浆≥11≥4≥9≥8≥6 玻璃钢≥100≥60≥100≥90≥80≥60粘结强度
(MPa)与小形砖≥3~4≥5.0≥2.5≥1.5≥1.5≥1与标形砖≥1.7≥1.7≥1.7 ≥1.0≥1.0
第三节 树脂类材料的配制
第7.3.1条 树脂类材料的施工配合比,可按本规范附录一附表1.5~1.8选用。
第7.3.2条 配料用的容器及工具,应保持清洁、干燥、无油污、无固化残渣等。
第7.3.3条 环氧树脂、环氧酚醛、环氧呋喃和环氧煤焦油玻璃钢胶料、胶泥和砂浆的配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将预热至40℃左右的环氧树脂及稀释剂或环氧树脂及稀释剂与酚醛树脂、呋喃树脂或煤焦油按比例加入容器中,搅拌均匀并冷却至室温,配制成环氧或环氧酚醛、环氧呋喃、环氧煤焦油等各种树脂备用。使用时取定量的各种树脂,按比例加入固化剂搅拌均匀,配制成各种玻璃钢胶料;若再加入粉料搅匀制成胶泥,加入 粉料和细骨料搅匀制成砂浆。
二、当配制彩色玻璃钢胶料、胶泥或砂浆时,应先将矿物颜料用稀释剂调匀,然后再与各种树脂液混合均匀。
三、配制好的环氧材料应在40min内用完;环氧酚醛材料应在30min内用完;环氧呋喃和环氧煤焦油材料应在60min内用完。
第7.3.4条 不饱和聚酯树脂玻璃钢胶料、胶泥和砂浆的配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施工配合比先将不饱和聚酯树脂与引发剂混匀,再加入促进剂混匀,配制成玻璃钢胶料,然后加入粉料或粉料与砂搅拌均匀,配制成胶泥或砂浆。
二、当配制彩色树脂胶泥或砂浆时,应先将矿物颜料用稀释剂调匀,然后再与树脂混合均匀。
三、配制好的材料,应在45min内用完。
第7.3.5条 酚醛树脂玻璃钢胶料、胶泥的配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容器中称取定量酚醛树脂,加入稀释剂搅匀,再加入固化剂搅匀,配制成玻璃钢胶斜;当再加入粉料搅匀,配制成胶泥。配制胶泥时不宜加入稀释剂。
二、配制好的材料应在45min内用完。
第7.3.6条 呋喃树脂玻璃钢胶料、胶泥和砂浆的配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容器中将糠醇糠醛树脂按比例与糠醇糠醛玻璃钢粉糠醇糠醛胶泥粉或糠醇糠醛胶泥粉与砂搅拌均匀制成玻璃钢胶料、胶泥或砂浆。
二、在容器中将糠酮糠醛树脂与苯磺酸型固化剂混匀,加入粉料搅匀制成胶泥,加入粉料和砂搅匀制成砂浆。
三、配制好的各种呋喃材料,应在45min内用完。
第7.3.7条 当树脂胶料、胶泥和砂浆有凝固、结块等现象时,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节 树脂玻璃钢的施工
第7.4.1条 玻璃钢的施工宜采用手糊法,手糊法分间断法和连续法。酚醛玻璃钢的施工,必须采用间断法。
第7.4.2条 间断法的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