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2条 钢结构表面处理的等级应分为两级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钢结构表面无可见的油脂、污垢、氧化皮、铁锈和油漆涂层等附着物,任何残留的痕迹只能是点状或条纹状的轻微色斑
二、二级钢结构表面无可见的油脂和污垢,并且没有附着不牢的氧化皮、铁锈和油漆涂层等附着物。
第2.2.3条 钢结构表面的处理方法,可采用干法喷砂、酸洗处理、机械除锈或手工除锈。
第2.2.4条 对污染严重的钢结构和改建、扩建工程中腐蚀严重的钢结构,应进行表面预处理,处理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被油脂污染的钢结构表面,可采用有机溶剂、热碱液或乳化剂以及烘烤等方法除去油脂;
二、被氧化物污染或附着有旧漆层的钢结构表面,可采用烘烤、铲除等方法清理。
第2.2.5条 经处理过的钢结构基层,应及时刷上底涂料间隔时间不应超过8h。
第三节木质基层
第2.3.1条 木质基层表面,应平整、光滑,无油脂、树脂并将表面的浮灰清除干净。
第2.3.2条 木质基层应干燥,含水率不应大于15%。
第2.3.3条 基层表面被油脂污染时,可先用砂纸磨光,再用汽油等溶剂洗净。
木质基层有节疤、树脂时,应用脂胶清漆等作封闭处理。
第三章 块材防腐蚀工程
第一节原材料和制成品的质量要求
第3.1.1条 块材的品种、规格及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耐酸砖、缸砖、耐酸陶板、铸石板的耐酸率和吸水率,应符合表3.1.1的规定,其热稳定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三中合格的规定。
耐酸砖、缸砖、耐酸陶板、铸石板的质量 表 3.1.1
项 目耐酸离(%)吸水率(%)耐 酸 砖一类≥99.80≤0.5二类≥99.80≤2.0三类≥99.70≤4.0缸 砖≥94.00≤7.0耐 酸 陶 板≥97.00≤7.0铸 石 板≥99.00
二、花岗石及其它条石块材应组织均匀,不得有裂纹或不耐酸的夹层,其耐酸率不应小于95%;浸酸安定性应合格;吸水率不应大于1%;抗压强度不应小于100MP。
三、聚合物浸渍混凝土块材的抗压强度,不应小于70MPaa;吸水率不应大于1%;抗渗性应大于4MPa;其表面的浸渍深度不应小于20mm。浸渍液宜采用配合比为9∶1的苯乙烯环氧树脂液或苯乙烯不饱和聚酯树脂液。
四、沥青浸渍砖,其浸渍用砖宜采用75号粘土砖。当使用温度小于30℃时,浸渍用沥青的标号,宜采用60号;当使用温度为30~40℃时,宜采用30号。浸渍深度不应小于15mm。第3.1.2条胶泥、砂浆的质量要求及配制,铺砌块材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第二节块材的施工及检查
第3.2.1条 块材使用前应经挑选,并应洗净、干燥后备用。
第3.2.2条 块材铺砌前,宜先试排;铺砌时,铺砌顺序应由低往高,先地坑、地沟,后地面、踢脚板或墙裙。阴角处立面块材应压住平面块材,阳角处平面块材应盖住立面块材。块材铺砌不应出现十字通缝,多层块材不得出现重迭缝。
第3.2.3条 块材的结合层及灰缝应饱满密实,粘结牢固,不得有疏松、裂纹和起鼓现象,灰缝的表面应平整,灰缝的尺寸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第3.2.4条 需作勾缝的块材面层,铺砌时,应随时刮除缝内多余的胶泥或砂浆;勾缝前,应将灰缝清理干净。
第3.2.5条 块材面层的平整度和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面的面层应平整,并应采用2m直尺检查,其允许空隙不应大于下列数值:耐酸砖、缸砖、耐酸陶板、铸石板的面层4mm花岗石及其它条石块材的面层8mm聚合物浸渍混凝土块材的面层6mm沥青浸渍砖的面层6mm
二、块材面层相邻块材之间的高差,不应大于下列数值:耐酸砖、缸砖、耐酸陶板、铸石板的面层1.5mm花岗石及其它条石块材的面层3mm聚合物浸渍混凝土块材的面层2mm沥青浸渍砖的面层2mm
三、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允许偏差应为坡长的±0.2%,最大偏差值不得大于30mm;做泼水试验时,水应能顺利排除。
第四章 沥青类防腐蚀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