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1条 沥青类防腐蚀工程包括下列内容:
一、沥青稀胶泥铺贴的油毡隔离层、涂覆的隔离层;
二、沥青胶泥铺砌的块材面层;
三、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铺筑的整体面层或垫层;
四、碎石灌沥青垫层。
第4.1.2条 施工环境的温度,不宜低于5℃;施工时的工作面,应保持清洁干燥。
第4.1.3条 沥青应按不同品种和标号分别堆放,不宜曝晒和沾染杂物。
第二节原材料和制成品的质量要求
第4.2.1条 道路石油沥青、建筑石油沥青和普通石油沥青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道路石油沥青》、《建筑石油沥青》和《普通石油沥青》以及表4.2.1的规定。
道路、建筑和普通石油沥青的质量 表 4.2.1
项 目道路石油沥青建筑石油沥青普通石油沥青60号甲60号乙30号甲30号乙10号75号65号55号针入度(25℃,100g,1燉10mm)51~8041~8021~4021~4005~20756555延度(25℃,cm)≥70≥40≥3≥3≥1≥2≥1.5≥1软化点(环球法,℃)45~50≥45≥70≥60≥95≥60≥80≥100
第4.2.2条 石油沥青油毡、沥青玻璃布油毡和再生胶油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沥青油毡》、《沥青玻璃布油毡》和《再生胶油毡》的规定;石油沥青油毡的标号,不应低于350号。
第4.2.3条 纤维状填料宜采用6级角闪石棉或温石棉;温石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温石棉》的规定。
第4.2.4条 粉料的耐酸率不应小于95%;其细度要求为0.15mm筛孔筛余量不应大于5%,0.09mm筛孔筛余量应为10%~30%;亲水系数不应大于1.1。
第4.2.5条 细骨料的耐酸率,不应小于95%。含泥量不应大于1%,其颗粒级配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细骨料颗粒级配 表 4.2.5
筛孔(mm)5.01.250.3150.16累计筛余量(%)0~1035~6580~9590~100
第4.2.6条粗骨料的耐酸率不应小于95%,浸酸安定性应合格,空隙率不应大于45%,含泥量不应大于1%。
第4.2.7条沥青胶泥的质量,应符合表4.2.7的规定。
沥青胶泥的质量 表 4.2.7
项 目使用部位的最高温度(℃)≤3031~4041~5051~60耐热稳定性(℃)≥40≥50≥60≥70浸酸后质量变化率(%)≤1
第4.2.8条 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的抗压强度,20℃时不应小于3MPa,50℃时不应小于1MPa。饱和吸水率(体积计)不应大于1.5%,浸酸安定性应合格。
第三节沥青胶泥、沥青砂浆和沥青混凝土的配制
第4.3.1条 沥青胶泥的施工配合比,应根据工程部位、使用温度和施工方法等因素确定。施工配合比可按本规范附录一附表1.1选用。
第4.3.2条 沥青胶泥的配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沥青应破成碎块,均匀加热至160~180℃,不断搅拌、脱水,至不再起泡沫,并除去杂物。
二、当建筑石油沥青升温至200~230℃、普通石油沥青升温至250~270℃时,按施工配合比,将预热至120~140℃的干燥粉料(或同时加入纤维状填料)逐步加入,并不断搅拌,直至均匀。当施工环境温度低于5℃时,应取最高值。熬好的沥青胶泥,可按附录一中附表1.1的要求取样做软化点试验。
注:①用普通石油沥青(多蜡沥青)配制沥青胶泥时,应掺入沥青总量30%~50%的建筑石油沥青或掺入外加剂后使用,外加剂宜为1%~1.8%的氯化锌。
②掺入氯化锌时,应在上述规定温度内加入,并不断搅拌,待泡沫消失后再加入粉料。氯化锌应保存在密闭的容器中。
三、熬制好的沥青胶泥应一次用完,在未用完前,不得再加入沥青或填料。取用沥青胶泥时,应先搅匀,以防填料沉底。
第4.3.3条 沥青砂浆、沥青混凝土的施工配合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粉料和骨料之间颗粒级配,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粉料和骨料混合物的颗粒级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