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4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
7.1.15 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其容量应满足2.00h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总量的要求,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00h计算,泡沫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0.50h计算;当室外给水管网能确保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0m。[Page]
7.1.16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得超过6m。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7.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1 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机械式立体汽车库或复式汽车库以及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Ⅰ类修车库,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2.2 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危险等级可按中危险级确定。
7.2.3汽车库、修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其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7.2.3.1 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
7.2.3.2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的喷头除在屋面板或楼板下按停车位的上方布置外,还应按停车的托板位置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
7.2.3.3 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
7.3 其他固定灭火系统
7.3.1 Ⅰ类地下汽车库、Ⅰ类修车库宜设置泡沫喷淋灭火系统。
7.3.2 泡沫喷淋系统的设计、泡沫液的选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7.3.3 地下汽车库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可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
7.3.4 设置泡沫喷淋、高倍数泡沫、二氧化碳等灭火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 采暖通风和排烟
8.1 采暖和通风
8.1.1 车库内严禁明火采暖。
8.1.2 下列汽车库或修车库需要采暖时应设集中采暖:
8.1.2.1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
8.1.2.2 Ⅰ、Ⅱ、Ⅲ类汽车库;
8.1.2.3 Ⅰ、Ⅱ类修车库。
8.1.3 Ⅳ类汽车库、Ⅲ、Ⅳ类修车库,当采用集中采暖有困难时,可采用火墙采暖,但其炉门、节风门、除灰门严禁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
汽车库采暖的火墙不应贴邻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布置。
8.1.4 喷漆间、电瓶间均应设置独立的排气系统,乙炔站的通风系统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8.1.5 设有通风系统的汽车库,其通风系统宜独立设置。
8.1.6 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不应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