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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

更新时间:2007-12-17 17:38:41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第五节 出租汽车保养场

第4.5.1条 出租汽车保养场的选址与建场设计等各项内容可按本章1-4节的各项内容实施。在进行出租汽车保养场设计时宜突出它的特点,允许在这方面有特殊合理的要求。

第4.5.2条 出租汽车保养场的规模按其保养车辆的能力可分为大、中、小型三类。保养车辆能力在500辆以上的为大型场,在200-500辆时为中型场,在200辆以下为小型场。

第4.5.3条 出租汽车保养场的规划用地按60 m²/每车乘以用地系数Ky值计算,一般大型场的Ky值取1,中型场的Ky值取1.1-1.2,小型场的Ky值取1.5。

第六节 保养中心

在车辆较多的大型企业,为实行专业化保养,向现代化、高效率、大生产方向发展,可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技术管理制度》(国家城建总局颁布试行)的要求建立保养中心。

第五章 修 理 厂

第一节 建厂与用地

第5.1.1条 修理厂宜建在距城市各分区位置适中,交通方便,又不面临交通流量较大的主干道、周围有一定发展余地的市区边缘,有可靠的水、电、煤供应。厂区周围半径不小于25 m范围内应避免有居民居住,应按环保法规减少对城市的空气和噪声污染,对排污进行生物化学回收处理。
一个大城市,一般宜建一个修理厂。

第5.1.2条 修理厂的规模应视该城市公交企业所拥有的运营车辆数而定。一般凡运营车辆在500辆左右时,应建具有年产200辆次大中修能力的修理厂一座;凡运营车辆在1000辆左右时,应建具有年产500辆次大中修能力的修理厂一座。营运车辆在1000辆以上,或者更多时,应建的修理厂的规模按此类推。
修理厂应根据运营车辆数及其大、中修间隔年限计算生产能力,以此作为基础对修理厂的规模、厂房的大小等进行设计。大、中修间隔年限由各城市按本地具体情况确定。所需修理设备的数量最少应达到生产能力的30%左右。

第5.1.3条 修理厂的规划用地按所承担年修理车辆数计算,宜按250 m²/每标准车进行设计。

第5.1.4条 修理厂的生活性建筑可按以下办法进行设计:
a. 食堂(包括厨房、膳堂及库房)要求能容纳在厂进餐职工;
b. 婴幼室要求能容纳全厂女职工三岁以下婴幼儿,设有卧室、活动室、保健室、厨房、仓库、办公室、婴幼儿户外活动场地;
c. 幼儿园要求能容纳全厂10%-15%职工的幼儿入园;
d. 卫生所要求能容纳全厂5%左右的职工同时就诊;
e. 浴室要求能容纳全厂4%左右的职工同时淋浴;
f. 厕所除办公楼每层设置外,全厂应在车间、生活区等职工主要工作和生活的地方按全厂10%的职工均衡设置男女厕所;
g. 单身职工宿舍,要求能容纳全厂15%左右的单身职工居住;
h. 俱乐部,要求能容纳全厂职工在内同时进行活动(包括全厂听报告),设有图书室、阅览室、游艺室和职工学习教室;
i. 运动场(蓝排球场在内)一座。
以上各项可参照民用建筑设计的各项标准或规范进行。

第5.1.5条 修理厂的平面布置应根据各自的功能,将全厂划分面生产区、辅助区、厂前区、生活区,分开进行设置,并有机地联系成一个统一整体。
修理厂的生产区是以生产厂房为中心的区域,一般在全厂总平面布置的中间;辅助区一般在主厂房的附近,围绕着主厂房设置,也可放在厂区后面;厂前区是包括办公楼在内的营业区;生活区是为职工生活服务的区域,一般宜与生产分开。

第5.1.6条 修理厂厂房的方位应按照采光及主导风向来确定,一般尽量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厂房的建筑宜采用组合式,应尽可能采用有利于运输和降低建筑费用的式样。

第5.1.7条 在进行修理厂的布局设计时必须遵守下述原则:
a. 应按工艺路线、工作顺序和便于生产上互相联系的要求安排各车间、工作间的位置;
b. 各主要通道的布局应整齐,应充分照顾到各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尽力避免生产运输线路迂回往复以及跨越生产线的现象;
c. 各工作间应有门直接与主通道相连通。经常开启的大门应避免朝北。有重型设备(如压制的)车间应有通向室外的紧急备用大门;
d. 热加工、锻压、铸工、电镀等会散发有害气体、烟尘及噪声的车间应置于主导风下风向和厂区的边缘,噪声过大的车间应设在隔开的房间内;
e. 车间办公室和生活间应就近布置在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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