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 必须为今后生产的发展,给车间和全厂留有足够的扩建余地。
第二节 库房、道路、其它
第5.2.1条 修理厂的全厂性仓库应布置在服务中心处,专用仓库宜靠近所服务的车间,易燃仓库应布置在下风处和厂区边缘。仓库均需靠近工厂道路,并确保消防车能自由接近库房,周围有足够的消火栓。
第5.2.2条 修理厂仓库的设计可按有关规范进行,一般其用地面积Sҩ等于该厂年生产量Q(修车数/年)物料入库量占年生产量的百分比K与材料储备期n(月)的乘积与仓库总面积上的平均荷量Px(吨/m ²)乘以12个月的商,即:Sҩ=QK·n /12Px(m²)。
第5.2.3条 修理厂内的道路一般采用工业企业道路等级Ⅲ级,即单向行车密度每小时15辆汽车以下。回车场最小面积按铰接车计算;厂内道路最小转弯半径R 应小于12 m;路面可按汽13级设计;双车道宽7 m以上,人行道最小宽度不低于1.2-2.5 m横向坡度为2%-3%。最大纵坡5%;直交路口弯道面积在31 m²左右,交叉路口(斜交)弯道面积为R²。
第5.2.4条 修理厂内的道路不应迂回曲折,主要道路应人车分道,宽度应不小于10 m,人车出入的大门必须分开设置。车辆进出的主大门宽不少于12 m;净高压不小于3.6 m。厂门应直接与两条以上道路相连。应设有紧急备用门。
修理厂建筑应执行TJ16-74《建筑设计防火规定》的各项有关条款。
第5.2.5条 修理厂内四周宜建宽度为2-2.5 m的绿化带。各建筑物之间要种植花草,点缀以喷水池、建筑小品,生活区可点缀以庭园式的绿化景致。
第5.2.6条 修理厂消防、环保设施等应按有关标准、规范和法规的规定进行设计。
第三节 渡轮修理厂
第5.3.1条 渡轮修理厂应选在近郊沿江(河)处,水位落差对船台工作一般没有影响,没有淤泥堵塞,周围水域较宽敞。
第5.3.2条 厂门应面向偏僻的城郊公路,交通比较方便,周围有发展余地,水电供应和排水等市政设施齐备。
第5.3.3条 一般以有轮渡交通的大城市为中心设修理厂一座。中小城市如有轮渡交通,与设有修理厂的大城市水上交通又不便,可按要求设立修理车间。
第5.3.4条 渡轮修理厂的规模,一般以具有年修理量40艘左右渡轮为宜。
全厂规划用地宜按300 m²/每标准船计算。
第5.3.5条 渡轮修理厂的办公、生活性建筑等项可参照本项规范修理厂部分的有关条款和工厂建筑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城市规划部门应充分考虑到渡轮修理厂建设的特殊性,并纳入总体规划。
第5.3.6条 船台和船坞是船舶修造的工具,其技术要求应按造船行业的统一技术标准执行。
船台应按年修理40艘左右渡轮规模的配备,一般在500吨以下,一个修理厂可选配六座左右。
第5.3.7条 北方封冻地区的渡轮船应能可靠地防止流冰期冰排的碰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7.12.3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