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9条 首末站非铰接车的出入口宽度应不小于7.5m。候车廊的建设规模,按廊宽3m规划。廊边应设置明显的站牌标志和发车显示装置,夜间廊内应有灯光照明。候车廊的建筑式样、材料、颜色等各城市应根据本地的建筑特点统一建设,宜实用与外形美相结合。
第2.1.10条 首末站周围宜安排绿化用地(包括死角及发展预留用地),其面积宜不小于该站总用地的15%。
第2.1.11条 首末站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每条营运线路所配营运车辆的数量确定。规划部门作城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规划时,应配套安排首末站的规划用地。对位于城区边缘或近效的首末站宜结合用地条件适当放宽有地标准。
第2.1.12条 首末站的规划用地面积宜按每辆标准车用地90-100 m²计算。若该线路所配营运车辆少于10辆或者所划用是属于不够方正或地貌高低错落等利用率不高的情况之一时,宜乘以1.5以上的用地系数。首末站安排在建筑物内时,用房面积宜因地制宜。首末站若用作夜间停车,其停车坪应按该线路营运车辆的全部车位面积计算。
第2.1.13条 为了确保首末站的建设规模,回车道(行车道和候车廊的用地不包含在90-100 m²的计算指标内,应按第2.1.6条、第2.1.9条要求另算后再加入站的用地面积中。
第2.1.14条 末站停车坪的大小按线路营运车辆车位面积的10%计算;末站生产、生活性建筑面积一般为首站建筑面积的12-15%。若全线单程运行时间超过30min,则末站增加开水间,备餐间等建筑,全部建筑面积宜为首站的20%。
第2.1.15条 若首末站建加油设施,其用地应参照GBJ67-84《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要求另行核算后加入,并按其要求建设。
第2.1.16条 车队办公用地应按所辖线路配备的营运车辆总数单独进行计算(不含在首末站用地指标内),计算指标宜每辆标准车1 m²。
第2.1.17条 枢纽站的建设必须统一规划设计,其总平面布局应确保车辆按路线分道有序行驶;在电、汽车都有的枢纽站,应特别布置好电车的避让线网和越车通道。枢纽站的用地参照第2.1.2条因地制宜进行核算。城市规划部门宜在枢纽站附近安排自行车停车处。
第二节 城市公共电、汽车中途站
第2.2.1条 中途站应设置在公共交通线路沿途所经过的各主要客流集散点上。城市规划交通管理部门有责任为这些站点的设置提供方便。如所设站点与城市交通管理规则确有矛盾,妨碍交通,应协商调整。
第2.2.2条 中途站应沿街布置,站址宜选在能按要求完成车辆的停和通两项任务的地方。
第2.2.3条 在路段上设置停靠站时,上、下行对称的站点宜在道路平面上错开,即叉位设站。其错开距离宜不小于50 m。在主干道上,快车道宽度大于或等于22 m时也可不错开。如果路旁绿带较宽,宜采用港湾式中途站。
第2.2.4条 在交叉路口附近设置中途站时,一般设在交叉口50 m以外处。在大城市车辆较多的主干道上,宜设在100 m以外处。
第2.2.5条 几条公交线路重复经过同一路段时,其中途站宜合并。站的通行能力应与各条线路最大发车频率的总和相适应,在并站的情况下,电、汽车不应共用同一停靠点;两条以上电、汽车共用同一车站时,应有分开的停靠点,其最小距宜不小于2-2.5倍标准车长;共有同一停靠点的线路宜不多于3条。
第2.2.6条 中途站的站距要合理选择,平均站距宜在500-600 m。市中心区站距宜选择下限值;城市边缘地区和郊区的站距选择上限值;百万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站距可大于上限值。
第2.2.7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