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8条 一般路途站仅设候车廊,廊长宜不大于1.5-2倍标准车长,全宽宜不小于1.2 m。在客流较少的街道上设置路途站时,候车廊可适应缩小,廊长最小宜不小于5 m。
第2.2.9条 单程运行在30min以上的较长线路上,线路中间的中途站,在市中心主要交通要道上设置的路途站或者在客流较多的地方设置的路途站,均宜设中间调度室。
第2.2.10条 中途站候车廊前必须划定停车区。在大城市,线路行车间隔在3min以上时,停车区长度宜为一辆670型铰接车车长加前后各5 m的安全距离;若多线共站,停车区长度最多为三辆铰接车车长加车间距5 m和前后各5 m的安全距离;停车区宽度一律为3.5 m。
第2.2.11条 在车行道宽度为10 m以下的道路上设置中途站时,宜建避车道,即沿路缘处向人行道内成等腰梯形状凹进应不小于2.5 m,开凹长度应不小于22 m(即17+5 m)。在车辆较多、车速较高的干道上,凹进尺寸应不小于3 m。
第2.2.12条 在设有隔离带的40 m以上宽的主干道上设置中途站时,可不建候车廊,城市规划和市政道路部门应根据城市公交的需要,在隔离带的开口处建候车站台,站台成长条形,平面尺寸长度应不小于二辆营运车同时停靠的长度,宽度应不小于2 m,站台宜高出地面0.20 m。若隔离带较宽(3 m以上游可减窄一段绿带宽度,作为港湾式停靠站,减窄的一段,长度应不小于二辆营运车同时停靠的长度,宽度应不小于2.5 m。
第三节 出租汽车营业站
第2.3.1条 出租汽车应在客流较大而又繁忙的火车站,航运和公路客运站、医院、大型宾馆、商业中心、文化娱乐和游览中心、大型居住区和交通枢纽等地方设站。
第2.3.2条 营业站宜在半径为1.5km的服务范围内,在街头设置若干呼叫出租汽车的专线电话,方便群众就近日夜租车。
第2.3.3条一般营业站的营业小轿车数在30辆以下;大型营业站在31-50辆。其它类型车辆均按上海牌760型小轿车折算。
第2.3.4条 营业站的规划用地宜按每辆车占地不小于32m²计算(其中,停车场用地宜不小于每辆车26m²,建筑用地宜不小于每辆车6 m²)。营业站的建筑项目一般包括:营业室、司机休息室、蒸饭茶水间、候车室、厕所等,每个项目的建筑面积据每个站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营业站的建筑式样、色彩、风格应具有鲜明的地区及出租汽车特点。
第四节 渡 轮 站
第2.4.1条 城市公共客运轮渡码头简称渡轮站。渡轮站的选址要考虑岸线的建设条件和运行条件,并要有人流集散、设置回车、停车场公共车站等条件,城市规划部门应充分发挥渡轮站在城市交通中的作用,从规划上保证渡轮站的水域和陆上用地。渡轮站的间距,客流交通密度较大的地区为500-1000 m,较疏的地区为1000-2000 m,近郊区视情况确定,一般约为5000 m左右。
第2.4.2条 渡轮站应与货运,长途客运码头隔开,一般宜不小于50 m。
第2.4.3条 渡轮站必须选在水位落差最大量也能使用、两岸坡度比较平缓的地方。
第2.4.4条 水位落差最大时,最低应保持有3.8 m以上的水位(落潮后应有2.5 m以上的水位)。水位落差超过12 m以上时,轮站的进出口宜增设电动绞(缆)车或自动扶梯等电动提升工具。
第2.4.5条 渡轮站应按港章规定,两边有30-50 m的船只活动水域。最低这一水域应不小于20 m。港务和航道部门应在措施上保证这一规定的实施。
第2.4.6条 渡轮站的水域一般应在30 m×50 m,最大在50 m×100 m。在轮渡客运量大、渡船较多的大城市,其渡轮站的水域应采用50 m×100 m。有两条以上航线的渡轮站应有两艘以上船只安全航行的水域(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