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7条 渡轮站一般采用钢结构囤船。其大小应能满足泫轮安全地靠岸。
第2.4.8条 渡轮站使用的囤船必须有上盖和鲜明的行业标志。囤船上应设办公室、船员休息室(包括卧室)、小食堂、小卖部、广播室、候船座椅、厕所。
第2.4.9条 跳板拼成的引桥宽度最低不小于2.5 m,挠度应不大于±10 m m,两边应设有高1.2 m以上的护栏。护栏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安全可靠。
可采用舟桥来做引桥,引桥的长短可根据需要增减。
渡轮站可采用活动斜桥连接囤船和码头。
第2.4.10条 渡轮站的主要建筑式样宜主要采用长方形,个别受地形条件限制无法采用长方形的,也可因地制宜,采用正方形、圆形等式样。其结构一般为钢筋混凝土型。主要建筑的颜色以表征江河海水的浅蓝色为宜,建筑物上应饰以轮渡标志和能日夜显示的通航标志。
第2.4.11条 渡轮站主要建筑的规模以客运量的大小为标准。日客运量在1万人次(包括自行车,下同)以下的,主要建筑的用地应不小于150m²(25 m×6 m);日客运量在1-3万人次的,主要建筑的用地应不小于300 m²(30 m×10 m);日客运量在3-5万人次的主要建筑的用地应不小于500 m²(40 m×12.5 m);日客运量在5-10万人次的,主要建筑的用地应不小于1000 m²(50 m×20 m);日客运量在10万人次以上的,其主要建筑的用地照此类加。
第2.4.12条 渡轮站主要建筑用于办公和组织生产,应包括办公室、票务室、调度室、安全员工作室、会议室、学习室、售票处等。其中,调度室应有宽敞、通视良好的用房。售票处应设在进口处一侧。在多雾的城市轮渡应有雾航设施。
第2.4.13条 在岸上设候船室,其用地应单列,然后加入主要建筑的用地中。候船室的大小应按候船乘客高峰人数最多时计算,其用地宜1 m²/人。
第2.4.14条 渡轮站的附属建筑主要用于生活方面,应有工作人员休息室(包括值班人员卧室)、单身职工宿舍、婴幼室、小型食堂、文娱活动室、浴室、厕所和预留机动用房,其建筑用地根据该码头全体职工总数计算,宜7 m²/人左右。
第2.4.15条 渡轮站建筑在造型上应成为具有鲜明地方特色,并充分体现城市水上公共交通独特建筑风格的有机整体,同时又能突出主要建筑的主体作用。
第2.4.16条 渡轮站的进出口和安全门应以保持通畅为原则,分开设置;进口可以并排多设,应确保乘客能迅速进出。
第2.4.17条 渡轮站进出口的尺寸应根据客运量的大小具体确定。日客运量在1万人次以下的,进出口宽度应不小于5 m;日客运量在1-3万人次的,进口宽度应不小于6 m、出口宽度应不小于8 m;日客运量在5-10万人次的,进口宽度应不小于10 m、出口宽度应不小于12 m;日客运量在10万人次以上的,进、出口宽度照此类加。
第2.4.18条 渡轮站进出口应有夜间显示标志,应配有较先进的售、检票设施,应不允许在其附近有阻碍通行的障碍物或者摆摊设点。
第三章 停 车 场
第一节 停车场的功能和选址
第3.1.1条 停车场的主要功能是为线路营运车辆下班后提供合理的停放空间、场地和必要设施,并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低级保养和重点小修作业。
第3.1.2条 停车场宜按辖区就近使用单位布置,选在所辖线网的重心处,使其与线网内各线路的距离最短。其距离宜在1-2km以内。
第3.1.3条 停车场距所在分区保养场的距离宜在5km以内,最大应不大于10km。
第3.1.4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计划地安排停车场用地,将停车场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