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低级保养
第3.4.1条 一级保养和小修作业在停车场一并进行作业,进行作业的工位数根据每日一保车数和需进入工位作业的重点修车次及每车位日均一保车次和小修车次确定。
一级保养所需工位数应不少于二个工位。
第3.4.2条 运营车数在200辆以下的企业,可不在车场进行低保作业;运营车数在200-500辆的企业,低保作业可在停车场或保养场进行;运营车数在500辆以上的企业,低保作业应在停车场进行。
第五节 工 间
第3.5.1条 低级保养工间修车地沟应根据工位数量相应确定。
通道式修车沟,长度应不小于两倍车长;独立式修车沟,其长度应不小于一辆车长。修车沟净宽不小于0.85m,有效深度应不小于1-1.2 m。并列修车沟间的中心距不小于2倍标准车宽。地沟内墙应镶光洁的饰面材料(如瓷砖),墙内应设有照明灯具洞口和低压安全灯电源。
第3.5.2条 主修工间的修筑面积可根据工位数量、每车的工位面积,并留有必要的通道和小修作业区域计算,一般不小于全场低保保修工间规划用地的50%-60%。辅助工间的建筑面积为低保保修工间规划用地的剩下部分。
保修工间的机具设备,应按低保车辆数量合理配备周围或上层。
第3.5.3条 辅助工间宜采用卫星式、两翼式等排列整齐的布局布置在主修工间的。
第六节 油料管理
按照本规范第四章第四节油库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节 清扫机械
第3.7.1条 停车场应建清洗车辆用的洗车间(台),其用地宜为停车场规划用地的1%-1.5%。洗车间(台)的用地单独计算,未计入停车场的规划用地中。
第3.7.2条 清洗车辆在室内进行,应建洗车间;在室外进行,应建洗车台。北方(黄河以北)不宜在室外洗车,可建洗车间,洗车间内宜增设远红外线干燥器。
第3.7.3条 停车数在100辆营运车以下的建半自动化洗车台;在100辆营运车以上的建自动化洗车台,采用全自动双架洗车机洗车,要求两次洗涤,3min洗一辆,每次用水量在0.3-1 m³,80%以上的水应回收再用。
第八节 办公及生活性建筑
第3.8.1条 停车场的办公及生活性建筑用地应不小于10-15m²/ 每标准车。其中,办公楼的用地为3-5 m²/每标准车,生活性建筑用地为7-10 m²/每标准车。
第3.8.2条 生活性建筑的用地中不含家属宿舍的用地。家属宿舍系停车场必须的配套建筑。
第3.8.3条 办公及生活性建筑应从建筑造型、色彩、布局、风格等方面体现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服务性强、人员流动性大、妇女多、作息时间不一等工作特点。
第3.8.4条 在食堂设计中,厨房面积与餐室面积之比为2或1.5∶1。
第3.8.5条 在浴室、厕所设计中必须增大女部的建筑使用面积,其与男部的面积比约为1.5∶1左右。
婴幼托室的面积应满足本企业职工入托子女1/3以上。
第九节 绿 化
第3.9.1条 停车场必须确保场区的绿化用地,对全场绿化进行总体布局,把种植树木、花卉和水池、草坪、花坛、休息亭台结合起来,适当点缀以反映公共交通特点的建筑小品。
第九节 多层与地下停车库
第3.10.1条 在城市用地紧张的大城市,停车场可向空间或向地下发展,尤其是出租汽车可以采取这种形式。
第3.10.2条 多层停车库的选址与停车场的基本相同,唯其地质条件和基础工程必须符合多层建筑的设计要求,同时,必须根据GBJ67-84《汽车库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周围易燃、易爆物体、单位和高压电设施严格保持防火间隔。
地下停车库应选在水文地质条件好、出口周围宽敞、排风口不朝向建筑物、公园、广场等污染较大的公共场所,确保避开地下水和特别复杂的地质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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