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出租汽车停车场
第3.11.1条 出租汽车停车场的设置以位于所辖营业站的重心处,空驶里程最少,调度方便、进出口面向交通流量较少的干道为原则。
第3.11.2条 出租汽车停车场的规模一般以100辆为宜,最大不超过200辆,主要用以停放车辆、低级保养和小修。大城市可以根据所拥有的出租汽车数量,分别在全市设立若干停车场。
在车辆不超过100辆的中小型城市,可在停车场内另建一座担负二级保养以上任务的保修车间,不再另建保养场。保养车间设计参照本规范保养场的要求进行。
第3.11.3条 出租汽车停车场不宜采用露天停车坪停放车辆,宜建有防冻和防曝晒的停车库。在用地紧张的市中心区,可建多层停车库。
第3.11.4条 出租汽车停车场的平面布置包括停车库、低级保养保修工间、办公及生活区、绿化(包括死角)、机动及预留发展用地。全站规划用地按上海牌760型小轿车作计算标准应不小于50m²/每出租标准车。
第3.11.5条 出租汽车停车场应设置油料库房和加油站,其用地和设置的各项要求按本规范第四章第四节《油库》和GBJ67-84《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第3.11.6条 出租汽车停车场应设洗车间,其各项要求参照本规范第三章第七节《清扫机械》一节各款执行。
出租汽车停车场的进出口宜按本规范第三章第三节“停车场的进出口”各款执行。
第四章 保 养 场
第一节 功能与场址
第4.1.1条 保养场的功能主要是承担营运车辆的高级保养任务及相应的配件加工、修制和修车材料、燃料的储存、发放等。
在中小城市,停车场的低级保养和小修设备较差,保养场有提供其所需配件的任务;如车辆较少,不需单独建停车场时,可按本规范停车场的各项要求在保养场内建设停车场(库)。
在中小城市,由于车辆不多,一般也不建修理厂,保养场应同时承担发动机和车身修配的任务,并按修理厂的设计规范要求建设修理车间。
第4.1.2条 保养场应建在城市每一个要区线网的重心处(大城市宜在市区半径的中点;中小城市宜建在城市边缘),使之距所属各条线路和该分区的各停车场均较近。应避免建在交通复杂的闹市区、居住小区和主干道内,宜选择在交通情况比较清静而又有两条以上比较宽敞、进出方便的次干道附近,并有比较齐备的城市电源和污水排放管线系统。
第4.1.3条 保养场应避免建在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不良的滑坡、溶洞、活断层流砂、淤泥、永冻土和具有腐蚀性特征的地段,尤其应避免填方或开凿艰巨的石方地段。其地下水位必须低于地下室和建筑基础的底面。
第4.1.4条 保养场的纵轴朝向,一般宜与主导风向一致。如有困难,也只能成一个影响不大的较小交角。其主要建筑物宜尽量不处于西晒、正迎北风的不利方向。保养场还必须处在城市居住区的下风方向。
第二节 平面布置和用地
第4.2.1条 保养场的平面布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a. 保养场平面布置应有明显的功能区分,把功能相近、生产(工作)性质相同、动力需要和防火、卫生等要求类似的车间、办公室、设备、设施布置在同一功能分区内。尤其是保养车间及其附属车间必须按照工艺路线要求布置在相邻近的建筑物里,建筑物之间既有防火等合理的间隔,又要有顺畅而方便和联系。
b. 保养场的办公及生活性建筑宜布置在场前区,其建筑式样、风格、色彩等与所在街景的美学特点要谐和。场区的道路应不小于7m,人行道不小于1m;场区还必须按GB4992-85《城市公共汽车技术条件》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试车跑道,还应有一定数量(不小于50辆营运车)的机动停车坪。
c. 保养场的配电房、锅炉房、空压机房、乙炔发生站等动力设施应设在全场的负荷中心处。锅炉房,应位于全场的下风处。近旁应有便于堆放、装卸煤炭的场地。保养场进出应有供机动车用的宽度不小于12 m的铁栅主大门,主大门两边应有宽度不少于3 m的人员出入门,同时还应在适当处设置紧急出入门。
第4.2.2条 保养场是保证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营运的重要后方设施,在城市规划上应有明确的地位,切实加以规划,一个城市建立保养场的数量应根据城市、城市的发展规模以及为其服务的公共交通的规模从规划上具体加以确定。
第4.2.3条 保养场按企业营运车的保有量设置:企业营运车保有量在200辆以下或200辆左右,可建一个小型保养场;保有量在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