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7平面环形交叉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7.4.7.1相交不动声色环形交叉口的两相邻道路之间的交织段长度,其上行驶货运拖挂车和铰接式机动车的交织长度不应小于30m;只行驶非机动车的交织段长度不应小于15m;
7.4.7.2环形交叉口中心岛直径小于60m时,环道的外侧缘石不应做成与中心岛相同的同心圆;
7.4.7.3在交通繁忙的环形交叉口的中心岛,不宜建造小公园。中心岛的绿化不得遮挡交通的视线;
7.4.7.4环形交叉口进出口道路中间应设置交通导向岛,并延伸到道路中央分隔带。
7.4.8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环形交叉口,环道总宽度宜为18-20m,中心岛直径宜取30-50m,其规划通行能力宜按表7.4.8的规定采用。环形交叉口的规划通行能力-表7.4.8机动车的通行能力(千辆/h)2.62.32.01.61.20.80.4同时通过的自行车数(千辆/h)14711151821注:机动车换算成当量小汽车数,非机动车换算成当量自行车数。换算系数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7.4.9规划交通量超过2700辆/h当量小汽车数的交叉口不宜采用环形交叉口。环形交叉口上的任一交织段上,规划的交通量超过1500辆/h当量小汽车数时,应改建交叉口。
7.4.10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规划用地面积宜符合表7.4.10的规定:平面交叉口规划用地面积(万m2)-表7.4.10相交道路等级城市人口(万人)>20050-200<50>20050-200<50中心岛直径(m)环道宽度(m)用地面积(万m2)主干路与主干路0.600.500.450.800.650.60---主干路与次干路0.500.400.350.650.550.5040-6020-401.0-1.5次干路与次干路0.400.300.250.550.450.4030-5016-200.8-1.2次干路与支路0.330.270.220.450.350.3030-4014-180.6-0.9支路与支路0.200.160.120.270.220.1725-3512-150.5-0.77.4.11在原有道路网改造规划中,当交叉口的交通量达到其最大通行能力的80%时,应首先改善道路网,调低其交通量,然后在该处设置立体交叉口。
7.4.12城市中建造的道路立体交叉口,应与相邻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和车速相协调。
7.4.13在城市立体交叉口和跨河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外30m的范围内,不宜设置平面交叉口和非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
7.4.14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口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7.4.14.1在整个道路网中,立体交叉口的形式应力求统一,其结构形式应简单,占地面积少;
7.4.14.2交通主流方向应走捷径,少爬坡和少绕行;非机动车应行驶的地面层上或路堑内;
7.4.14.3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开行驶时,不同的交通层面应相互套叠组合在一起,减少立体交叉口的层数和用地。
7.4.15各种形式立体交叉口的用地面积和规划通行能力宜符合表7.4.15的规定:立体交叉口层数立体交叉口中匝道的基本形式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有无冲突点用地面积(万m2)通行能力(千辆/h)当量小汽车当量自行车二菱形有2.0-2.57-910-13苜蓿叶形有6.5-12.06-1316-20环形有3.0-4.57-915-20无2.5-3.03-412-15三十字路形有4.0-5.011-1413-16环形有5.0-5.511-1413-14无4.5-5.58-1013-15苜蓿叶形与环形①无7.0-12.011-1313-15环形与苜蓿叶形②无5.0-6.011-1420-30四环形无6.0-8.011-1413-15注:①三层立体交叉口中的苜蓿叶形为机动车匝道,环形为非机动车匝道;②三层立体交叉口中的环形为机动车匝道,苜蓿叶形为非机动车匝道。7.4.16当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时,应将道路的上下行交通分开;道口的铺面宽度应与路段铺面(包括车行道、人行道、不包括绿带)等宽。
7.5城市广场
7.5.1全市车站、码头的交通集散广场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定城市人口每人0.07-0.10m2计算。
7.5.2车站、码头前的交通集散广场的规模由聚集人流量决定,集散广场的人流密度宜为0.07-0.10m2。
7.5.3车站、码头前的交通集散广场上供旅客上下车的停车点,距离进出口不宜大于50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