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城市道路网规划应适应城市用地扩展,并有利于向机动化和快速交通的方向发展。
7.2.2城市道路网的形式和布局,应根据土地使用、客货交通源和集散点的分布、交通流量流向,并结合地形、地物、河流走向、铁路布局和原有道路系统,因地制宜地确定。
7.2.3各类城市道路网的平均密度应符合表7.1.6-1和7.1.6-2中规定的指标要求。土地开发的容积率应与交通网的运输能力和道路网的通行能力相协调。
7.2.4分片区开发的城市,各相邻片区之间至少应有两条道路相贯通。
7.2.5城市主要出入口每个方向应有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七度地震设防的城市每个方向应有不少于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
7.2.6城市环路应符合以下规定:
7.2.6.1内环路应设置在老城区或市中心区的外围;
7.2.6.2外环路应设置在城市用地的边界内1-2km处,当城市放射的干路与外环路相交时,应规划好交叉口上的左转交通;
7.2.6.3大城市的外环路应是汽车专用道路,其它车辆应在环路外的道路上行驶;
7.2.6.4环路设置,应根据城市地形、交通的流量流向确定,可采用半环或全环;
7.2.6.5环路的等级不宜低于主干路。
7.2.7.河网地区城市道路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7.2.7.1道路宜平行或垂直于河道布置;
7.2.7.2对跨越通航河道的桥梁,应满足桥下通航净空要求,并应与滨河路的交叉口相协调;
7.2.7.3城市桥梁的车行道和人行道宽度应与道路的车行道和人行道等宽。在有条件的地方,城市桥梁可建双层桥,将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和管线设置在桥的下层通过;
7.2.7.4客货流集散码头和渡口应与城市道路统一规划。码头附近的民船停泊和岸上农贸市场的人流集散和公共停车场车辆出入,均不得干扰城市主干路的交通。
7.2.8山区城市道路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7.2.8.1道路网应平行等高线设置,并应考虑防洪要求。主干路宜设在谷地或坡面上。双向交通的道路宜分别设置在不同的标高上;
7.2.8.2地形高差特别大的地区,宜设置人、车分开的两套道路系统。
7.2.8.3山区城市道路网的密度宜大于平原城市,并应采用表7.1.6-1、表7.1.6-2中规定的上限值。
7.2.9当旧城道路网改造时,在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应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适当加以保护。
7.2.10市中心区的建筑容积率达到8时,支路网密度宜为12-16km/km2;一般商业集中地区的支路网密度宜为10-12km/km2。
7.2.11次干路和支路网宜划成1:2-1:4的长方格;沿交通主流方向应加大交叉口的间距。
7.2.12道路网节点上相交道路的条数宜为4条,并不得超过5条。道路宜垂直相交,最小夹角不得小于45度。
7.2.13应避免设置错位的T字型路口。已有的错位T字型路口,在规划时应改造。
7.2.14大、中、小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应符合表7.2.14-1和表7.2.14-2的规定。
大、中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表7.2.14-1相交道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快速路AAA,B-主干路 A,BB,CB,D次干路 C,DC,D支路 D,E注:A为立体交叉口;B为展宽式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C为平面环形交叉口;D为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E为不设信号灯的平面交叉口。小城市的道路交叉口的形式-表7.2.14-2规划人口(万人)相交道路干路支路>5干路C,D,BD,E支路 E1-5干路C,D,EE支路 E<1干路D,EE支路 E注:同表7.2.14-1。7.3城市道路
7.3.1快速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7.3.1.1规划人口在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和长度超过30km的带形城市应设置快速路。快速路应与其它干路构成系统,与城市对外公路有便捷的联系;
7.3.1.2快速路上的机动车道两侧不应设置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离带;
7.3.1.3与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应严格控制。相交道路的交叉口形式应符合表7.2.14-1的规定;
7.3.1.4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快速路穿过人流集中的地区,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7.3.2主干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7.3.2.1主干路上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交叉口之间分隔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分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