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2.2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物出入口。
7.3.3次干路两侧可设置公共建筑物,并可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停车场、公共交通站点和出租汽车服务站。
7.3.4支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7.3.4.1支路应与次干路和居住区、工业区、市中心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等内部道路相连接;
7.3.4.2支路可与平行快速路的道路相接,但不得与快速路直接相接。在快速路两侧的支路需要联接时,应采用分离式立体交叉跨过或穿过快速路;
7.3.4.3支路应满足公共交通线路行驶的要求;
7.3.4.4在市区建筑容积率大于4的地区,超级大支路网的密度应为表7.1.6-1和表7.1.6-2中所规定数值的一倍。
7.3.5城市道路规划,应与城市防灾规划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3.5.1地震设防的城市,应保证震后城市道路和对外公路的交通畅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干路两侧的高层建筑应由道路红线向后退10-15m;
(2)新规划的压力主干管不宜设在快速路和主干路的车行道下面;
(3)路面宜采用柔性路面;
(4)道路立体交叉口宜采用下穿式;
(5)道路网中宜设置小广场和空地,并应结合道路两侧的绿地,划定疏散避难用地。
7.3.5.2山区或湖区定期受洪水侵害的城市,应设置通向高地的防灾疏散道路,并适当增加疏散方向的道路网密度。
7.4城市道路交叉口
7.4.1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公共交通站点的设置、交叉口周围用地的性质,确定交叉口的形式及其用地范围。
7.4.2无信号灯和有信号灯管理的T字型和十字型平面交叉口的规划通行能力,可按表7.4.2的规定采用。
平面交叉口的规划通行能力(千辆/h)-表7.4.2相交道路等级交叉口形式T字型十字型无信号灯管理有信号灯管理无信号灯管理有信号灯管理主干路与主干路-3.3-3.7-4.4-5.0主干路与次干路-2.8-3.3-3.5-4.4次干路与次干路1.9-2.22.2-2.72.5-2.82.8-3.4次干路与支路1.5-1.71.7-2.21.7-2.02.0-2.6支路与支路0.8-1.0-1.0-1.2-注:①表中相交道路的进口道车道条数:主干路为3-4条,次干路为2-3条,支路为2条;②通行能力按当量小汽车计算。
7.4.3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的通行能力相协调。
7.4.4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条数;每条车道宽度宜为3.5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4.4.1进口道展宽段的宽度,应根据规划的交通量和车辆在交叉口进口停车排队的长度确定。在缺乏交通量的情况下,可采用下列规定,预留展宽段的用地。
(1)当路段单向三车道时,进口道至少四车道;
(2)当路段单向两车道或双向三车道时,进口道至少三车道;
(3)当路段单向一车道时,进口道至少两车道。
7.4.4.2展宽段的长度,在交叉口进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后展度50-80m;
7.4.4.3出口道展宽段的展度,根据交通量和公共交通设站的需要确定,或与进口道展宽段的展度相同;其展度的长度在交叉口出口道外侧自缘石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30-60m。当出口道车道条数达3条时,可不展宽;
7.4.4.4经展宽的交叉口应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岛。
7.4.5当城市道路网中整条道路实行联动的信号灯管理时,其间不应夹设环形交叉口。
7.4.6中、小城市的干路与干路相交的平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