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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运输部分节选〕

更新时间:2007-12-17 18:25:30  来源:tranbbs  作者:佚名  人气:  [ 投稿 ] [投稿帮助
  一些有关通风塔或消防通道的规定。这些在环境影响及连带的规划影响方面的分别,须在规划铁路及其附属/或附近发展时加以考虑。关于在环境方面的具体考虑因素,读者可视乎情况参阅[Page]第9章或征询环境保护署的意见。
2.5铁路保护
2.5.1路政署铁路拓展处在宪报公布铁路计划前,会不时发出行政上的铁路路线保护图则。任何会影响铁路保护区的规划及发展事宜,可转达铁路拓展处考虑。
2.5.2行政上的铁路路线保护的目的,不是引致规划上的限制,也不是不必要地冻结发展,而是确保这些拟建铁路计划不会受到其他发展所阻碍。实施行政上的铁路路线保护程序后,各部门可及早了解因铁路计划而引起的相互影响。如可能引致冲突,可适采取根据政府目标及政策的适当行动予以解决。

3.道路

3.1道路等级
3.1.1鉴于本港道路网过往的发展,现时很难准确界定道路等级,但大致上仍可按道路拟发挥的特定功能而将其归类。
3.1.2快速公路是根据道路交通条例所指定的连接本港主要人口及活动密集区的道路。虽然在功能上与主干道甚或若干主要干路相若,但在设计上却需要根据较高的标准。快速公路可以贯穿市区和郊区,并不局限于任何一区。主干道或主要干路不一定全是快速公路。
3.1.3市区(包括香港、九龙及新市镇)的道路等级计有:
(a)主干道:疏导各主要人口及活动密集区之间较为长程的交通流量;
(b)主要干路:疏导主要市区内各中心点之间的交通,形成一个主要道路网;
(c)区域干路:疏导主要市区内各主要道路网与各地区之间的交通;及
(d)地区干路:直接由区域干路通往区内楼宇及土地的道路。
3.1.4郊区道路可分为:
(a)主干道:参照第3.1.3段的定义;
(b)甲级郊区公路:疏导由较小的人口密集区或市民常到的康乐区至主要道路网的交通流量;
(c)乙级郊区公路:疏导由乡村至甲级郊区公路的交通;
(d)接驳道路:疏导由较偏远民居至乙级郊区公路的交通;及
(e)单线通路:疏导由独立发展区至乙级郊区公路的交通。
3.1.5一如图1、图2、图3、图4及图5所示,任何道路的总阔度均由数个部分组成。因应道路的类别及功能,组成部分可能包括:
(a)一条或以上数目的行车道;
(b)行人路;
(c)路肩;
(d)设有或不设种植预留地带及边带的路边;
(e)中央分道带及安全岛;
(f)支路;
(g)隔音屏障;及
(h)单车径。
虽然较后段落会就这些组成部分的合适阔度提供指引,但重要的是,真正采用的设计准则,特别是在几何特性、交通标志及道路标记等各方面,必须配合道路预期使用的车速。因此,大部分标准不应被视作绝对最高或最低限度,而是可按照经济、环境及道路安全等因素加以调整,以切合具体环境的需要。有关各组成部分典型的横切面,可参考《运输策划及设计手册》第二卷第三章。
3.2市区道路的标准
3.2.1各类道路的一般设计特点如下:
(a)快速公路
为双程分隔车道,只在每个相隔很远的分层道路交界处才设直接路旁出入口。车路各段应设左面路肩,停车限制全日生效。交界处最好各相隔5千米左右,但在个别情况下可把距离缩短,惟不宜少于2千米。所提供的行人设施,应与车辆交通完全分隔。
(b)主干道
为双程分隔车道,不设直接路旁出入口,停车限制全日生效。最好设有分层道路交界处。如设交界处,中心点的相隔距离不应少于1千米。如因实际情况或其他限制而需设置地面路口交界处,相隔距离不应少于300米。所提供的行人设施,应与车辆交通完全分隔。
(c)主要干路
为双程分隔车道,性质与主干道相似。
(d)区域干路
为双程分隔车道或不分隔行车道,设有容车量大的路口交界处,停车限制在繁忙时间生效。一般不设路旁泊车位。如有需要,或准设置直接路旁出入口。
(e)地区干路
为不分隔行车道,通常设有直接路旁出入口,或需实施停车限制,但通常只在路口交界处附近才作此规限。或准设置路旁泊车位。
3.2.2根据《运输策划及设计手册》而建议的车路阔度,载于表1。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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