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2 快 速 公 路 、 主 干 道 、 主 要 干 路 及 巴 士 路 线 的 坡 度 不 宜 超 过 4 % , 其 他 道 路 则 不 应 超 过 5 % 。 如 地 形 问 题 对 筑 路 计 划 的 开 支 有 很 大 影 响 , 则 可 采 用 较 大 坡 度 , 惟 前 者 不 得 超 逾 最 高 的 8 % , 而 后 者 则 不 得 超 逾 最 高 的 10 % 。 这 项 标 准 适 用 于 市 区 及 郊 区 道 路 。
3.3 郊 区 道 路 的 标 准
3.3.1 各 类 道 路 的 一 般 设 计 特 点 如 下 :
(a) 快 速 公 路
为 双 程 分 隔 车 道 , 只 在 每 个 相 隔 很 远 的 分 层 道 路 交 界 处 才 设 直 接 路 旁 出 入 口 。 交 界 处 最 好 各 相 隔 5 千 米 左 右 , 但 在 个 别 情 况 下 可 把 距 离 缩 短 , 惟 不 得 少 于 2 千 米 。 整 条 公 路 应 设 左 面 路 肩 , 停 车 限 制 全 日 生 效 。 所 提 供 的 行 人 设 施 , 应 与 车 辆 交 通 完 全 分 隔 。
(b) 主 干 道
为 双 程 分 隔 车 道 , 不 设 直 接 路 旁 出 入 口 , 停 车 限 制 全 日 生 效 。 地 面 路 口 交 界 处 一 般 应 相 隔 最 少 550 米 。 最 好 设 有 分 层 道 路 交 界 处 。 如 设 交 界 处 , 中 心 点 的 相 隔 距 离 不 应 少 于 1 千 米 。 车 路 旁 不 应 设 行 人 设 施 , 任 何 过 路 处 必 须 是 分 层 过 路 处 。
(c) 甲 级 郊 区 公 路
为 双 程 分 隔 车 道 或 不 分 隔 行 车 道 , 设 有 容 车 量 大 的 分 层 道 路 交 界 处 或 地 面 路 口 交 界 处 。 直 接 路 旁 出 入 口 可 免 则 免 。 实 施 停 车 限 制 与 否 , 视 乎 个 别 地 点 的 情 况 而 定 , 并 需 考 虑 沿 路 发 展 及 交 通 流 量 特 点 等 因 素 。 不 应 设 置 路 旁 泊 车 位 。
(d) 乙 级 郊 区 公 路
为 双 程 分 隔 车 道 或 不 分 隔 行 车 道 , 设 有 地 面 路 口 交 界 处 。 可 设 直 接 路 旁 出 入 口 。 实 施 停 车 限 制 与 否 , 视 乎 个 别 情 况 而 定 。 一 般 不 宜 设 置 路 旁 泊 车 位 。
(e) 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