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5.7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8.0.5规定;
8.0.5.8 (取消)
8.0.6 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8.0.6.1 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
8.0.6.2 居民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8.0.6.3 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10 管线综合
10.0.1 居住区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和电力管线,在采用集中供热居住区内还应设置供热管线,同时还应考虑燃气、通讯、电视公用天线、闭路电视、智能化等管线的设置或预留埋设位置。
10.0.2 居住区内各类管线的设置,应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0.0.2.1 必须与城市管线衔接;
10.0.2.2 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娄管线相互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应符合规定;
10.0.2.3 宜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尽量减少交叉;
10.0.2.4 应考虑不影响建筑物安全和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震 动及重压。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规定;
10.0.2.5 各中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管线或曜管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2)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信管线、热力管、小于10kV电力电缆、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10.0.2.6 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电信电缆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原则布置;
10.0.2.7 管线之间遇到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000080
(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和
10.0.2.8 地下管线不宜横穿公共绿地和庭院绿地,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表中的规定。
11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11.0.1 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应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
11.0.2 各项指标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1.0.2.1 规划总用地范围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当规划总用地周界为城市道路、居住区(线)道路、小区路或自然分界线时,用地范围划至道路中心线或界线;
(2)当规划总用地与其它用地相邻,用地范围划至双方用地的交界处。
11.0.2.2 底层公建住宅或住宅公建综合楼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按住宅和公建各占该幛建筑总面积的比例 分摊用地,并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
(2)底层公建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专用院场或因公建需要后退红线的用地面积,均应计入公建用地。
11.0.2.3 底层架空建筑用地面积的确定,应按底层及上部建筑的使用性质及其各占该幢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分摊用地面积,并分别计入有关用地内;
11.0.2.4 绿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2条的规定;绿地边界对宅间道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m;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2)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
(3)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3条的规定: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0m;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距房屋墙脚1.5m;
(4)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应符合本规范表的要求;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m的组团级主路敞开,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和满足本规范附录A第A.0.4条的规定;
(5)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