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组织管理;
2)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3)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有利安全防卫;
4) 构思新颖,体现地方特色。
2、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建筑应体现地方风格、突出个性,群体建筑与空间层次应在协调中求变化;
2)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噪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
3) 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
4) 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停车库等小建筑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
5) 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五、住 宅
1、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确定。
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Ⅳ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9~15
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注: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2) 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以下图表中的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方位
0°~15°
15°~30°
30°~45°
45°~60°
>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