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层数
建 筑 气 候 区 划
Ⅰ、Ⅱ、Ⅵ、
Ⅶ Ⅲ、
Ⅴ Ⅳ
低 层
1.10
1.20
1.30
多 层
1.70
1.80
1.90
中高层
2.00
2.20
2.40
高 层
3.50
3.50
3.50
注:①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②本表不计入地下层面积。
六、公共服务设施
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八类设施。
2、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3、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配建指标,应以以下图表中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各地应按以下图表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6.0.6条中有关项目及其具体指标控制;
2) 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和以下图表在使用时可根据选用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应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
3)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平方米/千人)
居住规模
居住区
小 区
组 团
类别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