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表看空手攀登六层(13.50m)已感腿软,上七层(16.20m)已抬腿困难,故登高能力控制在16m比较合适,这是使用功能最低要求。其二,从防火、结构、造价等因素分析,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应通至屋顶,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时,可不设封闭楼梯间和楼梯间可不通至屋顶,以及户内须设消防给水,相邻单元还须设连通阳台或延廊。其三,近年来,商品房中不设电梯的七层住宅的第七层销售困难。其四,因为住宅建筑耐久年限在50 100年,随着人民居住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不设电梯的中高层住宅会越来越不适应,也难改造。有的建议可预留电梯井和机房,但设计时无法选电梯型号,施工也无法预埋配件,给以后安装电梯造成困难,所留面积长期不用也是浪费,特别对商品房预留的电梯井面积无法分摊给住户,为此,本规范不作此规定。本规范中规定“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地面的高度在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的理由是:
一、如底层设高4.50m层高的商店或其它用房,以2.80m层高的住宅计算,(2.80m×4)(最高住户入口层楼面)+4.50m+0.30m(室外高差)=16m,也就是说,上部的住宅只能作五层,此时以16m层高来限制。原规范中所规定的“在住宅建筑底层设商店等公共用房或大平台住宅由公共用房的屋顶平台上入口,层数可由该平台起计算”,换句话说,从平台上可允许再作六层住房,实际就是七层、八层住宅。这一规定允许了近年来在不少城市修建了不少不设电梯,而作大平台的七、八、九层的住宅(含底层商业或公用房)。实践证明,这种住宅的首层和平台层的住户,视线和噪声干扰很大,环境质量很差,且平台造价高昂,为保证住户的居住质量,本规范规定不再允许这种设计[Page]
二、近年来有些城市特别是南方城市出现多层住宅的底部作不计入层数的(2.20m层高)架空层或储存空间,为此,本规范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16m”。对采用2.70m层高的住户是可以满足这一规定的,即:2.20m(架空层)+0.10m(室外高差)+(2.70m×5)=15.80m<16m。采用2.80m层高的住宅作架空层时,若不采取一定措施则不能控制在16m的规定范围内,即2.20m(架空层)+0.10m(室外高差)+(2.80m×5)=16.30m>16m。本规范对住宅有架空层或储存空间,仍严格规定,不设电梯的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超过16m。
三、在住宅建筑顶层若布置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户内设楼梯者),跃层部分可不计层数。实践证明,顶层住户的一次室内登高并没有超出规定范围。
四、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入口时,其层数由该中间层起计算,这是针对山地、台地利用地形而言的。这种情况下,各种交通工具均可到达单元入口。
4.1.7 电梯设置台数的多少关系到住宅建筑的电梯服务水平和经济效益。如何确定,目前基本有两种方法:一种按公式计算,另一种按经验确定。目前北京、上海大都采用后一种方法。关于电梯计算公式,国外的一般很复杂,有很多未知数需确定,国内从收集的角度不同,计算所规定的未知数亦不一样,而且不少系数是按经验或实测而定,因此即使按公式计算,也只是一个近似值。为简化设计,方便选用,北京、上海等地设计院大都根据各自的经验确定基本数据。如北京建筑设计研究院的资料表明:每台电梯的服务户数为,板式住宅在66 120之间;塔式住宅在56 84户之间,认为每台电梯服务100户是合理的。上海市的资料表明,在20层以下的高层住宅中,每台750 kg速度为1m/s的客梯可服务60 90用户是最适宜的。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的规定,其根据:①《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3.1条规定,塔式住宅、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中应设消防电梯。第6.3.2条规定,消防电梯可与客梯兼用;②调查表明,由于国产电梯质量还不够稳定,管理、操纵水平也不高,在已建成的高层住宅中电梯往往容易出现故障而需检修停开,电梯本身使用一定周期后也需要大修。如果只设一台电梯极易出现故障或检修而影响居民使用。如果在十二层以下,住户尚能承受短时间的不便,对十二层以上住户只能望楼兴叹。北京前三门大街只设一部电梯的十五层塔式高层住宅居民反映就很强烈;③如果设置两台以上大小容量搭配电梯,并成组集中布置,就能同时或交替使用,便于管理,兼顾搬运家具及担架,并能节省能源和日常维修管理费。据上海市实测表明,在一台1000kg14人电梯的278次运行中,乘0 7人次数占95%,乘11 15人次数只占1%,是很大的浪费。如果备用一台630k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