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0号
3.1.3 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
所。
[说明]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婴幼儿、儿童和残疾人员缺乏逃生自救能力,尤其是在人防地下工程疏散更为困难,因此,规定这些场所不应设置在人防工程内。
3.1.4A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2 营业厅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3 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
[说明] 新增条文。
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极易燃烧,难以扑救,本条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甲、乙类物品的商品不应布置(包括经营和储存)在半地下或地下各层的要求,制定了本规定。
营业厅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时,由于经营和储存的商品数量多,火灾荷载大,垂直疏散距离较长,一旦发生火灾,火灾扑救、烟气排除和人员疏散都较为困难,故规定不宜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规定"不宜"是考虑到如经营不燃或难燃的商品,则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为最大限度减少火灾的危害,同时考虑使用和经营的需要,并参照国外有关标准和我国商场内的人员密度和管理等多方面情况,对地下商店的总建筑面积做出了不应大于20000m2,并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的限定。总建筑面积包括营业面积、储存面积及其他配套服务面积等。这样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目前实际工程中存在地下商店规模越建越大,并采用防火卷帘门作防火分隔,以致数万平方米的地下商店连成一片,不利于安全疏散和火灾扑救的问题。
3.1.4B 歌舞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0m。
[说明] 新增条文。
近几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群死群伤火灾多发,为保护人身安全,减少财产损失,对这些场所在地下的设置位置做了规定。
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如果垂直疏散距离过大,也无法保证人员安全疏散,故规定室内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0m。
4.2.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当墙上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说明] 新增条文。
"一个厅、室"是指一个独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将其建筑面积限定在200m2,是为了将火灾限制在一定的区域内,减少人员伤亡。对此类场所没有规定采用防火墙,而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他场所隔开,是考虑到这类场所一般是后改建的,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在构造上有一定的难度,为了解决这一实际问题,又加强这类场所的防火分隔,故规定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他场所隔开。
5.1.2 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房间,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一个厅、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
[补充说明]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的房间如果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不利于人员疏散。如某地一歌舞厅设置在袋形走道尽端,火灾时歌舞厅疏散出口被烟火封堵,人员无法逃生,致使13人死亡。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少于两个的规定,是考虑到当其中一个疏散出口被烟火封堵时,人员可以通过另一个疏散出口逃生。对于建筑面积小于50m2的厅室,面积不大,人员数量较少,疏散比较容易,所以可设置一个疏散出口。[Page]
5.1.9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最大容纳人数应按该场所建筑面积乘以人员密度指标来计算,其人员密度指标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录像厅、放映厅人员密度指标为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