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平战结合的人 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人防工程的危害,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平时使用的下列用途的人防工程:
一、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电影院、礼堂、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
场、图书资料库、档案库等;
二、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铁道、公路隧道及剧场等工程。
第1.0.4条 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1.0.5条 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第2.1.2条 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和甲、乙类的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第2.1.3条 人防工程内严禁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
第2.1.4条 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及残疾人员工作的场所。
第2.1.5条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层数不宜超过两层(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除外),且使用层的地面(或楼层)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宜超过10m(米)。
第2.1.6条 商场的营业厅、医院的病房、旅馆的客房以及会议室、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
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宜设置在地下一层。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入口处。
第2.1.7条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灭火剂钢瓶室、配电室、通信机房、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小时)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2.1.8条 人防工程内不宜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如必须设置时,应避开人员密集部位和人流集中的出口,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油浸电力变压器的下面,应设有贮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
第二节 防火间距
第2.2.1条 人防工程的出入口地面建筑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2.2条 有采光窗井、排烟竖井的人防工程与相邻地面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2.2的规定。
采光窗井、排烟竖井与相邻地面建筑的防火间距 表 2.2.2
民用建筑
丙、丁、戊类厂房、库房
高层民用建筑 甲、乙类房、库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