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防火间距按人防工程有窗外墙或排烟竖井壁相邻地面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2.当相邻的地面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第三章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第一节 防火和防烟分区
第3.1.1条 人防工程内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Page]
一、防火分区应在人防工程各出入口最里一道密闭门的范围内划分。
二、水泵房、污水泵房、水库、厕所、盥洗间的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
三、防火分区的划分宜与人防工程的防护单元相结合
第3.1.2条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应超过400m2(米2)(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当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最大允许使用面积可增加一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第3.1.3条 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应超过1000m2。
当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也不得增加。
第3.1.4条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应符合表3.1.4的规定。当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的有关规定。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 表3.1.4
贮存物品类别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m2) 丙 闪点≥60℃的可燃液体 500 可燃固体 708 丁 1000 戊 1500第3.1.5条 人防工程内设有内跳台、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上下连通层, 应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使用面积之和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且连通的层数不宜超过两层。
第3.1.6条 需设排烟设施的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个防烟分区的使用面积不应大于400m2。但当顶棚(或顶板)高度在6m以上时,可不受此限。
二、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第3.1.7条 需设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梁或垂壁底至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8m。
第二节 系统的形式及设备布置
第3.2.1条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耐火极限不低于4h的承重构件上。
第3.2.2条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甲级防火门窗。
第3.2.3条 存放图书、资料、档案及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 (公斤/米2)的房间,其隔墙和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3.2.4条 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和舞厅之间的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h。放映室(包括卷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h墙与其他部位隔开。观察窗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
第三节 装修和构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