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11条 机械排烟和加压送风管道的风速,当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米/秒);当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5m/s。
第5.1.12条 排烟口、排烟阀门、排烟管道必须采用非燃材料制成。并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5cm(厘米)。
第5.1.13条 机械排烟系统宜单独设置。如利用工程通风、空气调节系统进行排烟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应设有在火灾时将通风、空气调节系统自动转换为排烟系统的装置。
第5.1.14条 排烟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如必须穿过时,应设置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并与排烟风机联锁。
第二节 通风、空气调节
第5.2.1条 电影院的防映机室应设独立的排风系统。
第5.2.2条 采用气体自动灭火设备的房间,应设有排除废气的装置。与该房间连通的各种风管应设自动关闭阀门。
第5.2.3条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水平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
第5.2.4条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通风机及风管应采用非燃材料制作。但接触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及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制作。
第5.2.5条 风管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材料;消声、过滤材料及粘结剂应采用非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第5.2.6条 风管不宜穿过防火墙,如必须穿过时,应在穿过防火墙处设防火阀。
第5.2.7条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管和回风管,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防火阀:
一、送、回风总管穿过通风机房的隔墙或楼板处;
二、通过设有防火门的房间的隔墙和楼板处;
三、每层送、回风水平干管同垂直总管的交接处;
第5.2.8条 防火阀的温度熔断器与火灾探测器等联动的自动关闭装置等一经动作,在火灾时防火阀应能顺气流方向自行严密关闭。温度熔断器的作用温度宜为70℃。[Page]
第5.2.9条 防火阀应设单独的支、吊架。当防火阀暗装时,应在防火阀安装部位的吊顶或隔墙上设检修口。
第六章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
第一节 灭火设备的设置范围
第6.1.1条 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应设室内消火栓:
一、使用面积超过300m2的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
等;
二、使用面积超过450m2的餐厅,丙类和丁类生产车间,丙类和丁类物品库房;
三、电影院、礼堂;
四、消防电梯间前室。
第6.1.2条 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设备:
一、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
子游艺场、丙类生产车间、丙类和丁类物品库房等;
二、超过800个座位的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且吊顶下表面至观众席地面高度不超过8m时,
舞台面积超过200m2时;
三、代替防火墙的防火卷帘的上部。
第6.1.3条 柴油发电机室、油浸变压器室、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通讯机房、图书、资料、档案库等,宜设卤代烷或二氧化碳等灭火设备。
第二节 消防水源
第6.2.1条 消防用水可由市政给水管道、人防工程内、外水源井、消防水池或地表水源供给。
第6.2.2条 当采用市政给水管道直接供水,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备的要求。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
第6.3.1条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6.3.1的规定。
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 表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