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2条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6.3.3条 设有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等灭火设备时,其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上述设备用水量之和计算。
第四节 消防水池
第6.4.1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
一、当市政给水水量或天然水源不能确保消防用水时;
二、当市政给水为枝状管道或人防工程只有一条进水管时。
注:室内消防用水总量不超过10L/s(升/秒)时可以不设消防水池。
第6.4.1条 消防水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水池的容量按1h消防用水量计算,在发生火灾时能保证连续向水池补水的条件下,
消防水池的容量可按1h消防用水量减去1h的补水量计算,但水池的最小容量不应小于36m3(米3);
二、消防用水与机械、生活、空调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技术措
施;
三、消防水池补水时间,不应超过48h。
第五节 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
第6.5.1条 当消防用水量超过10L/s时,应在人防工程外设水泵接合器。距水泵接合器40m内,应设有室外消火栓。
第6.5.2条 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人防工程内消防用水量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15L/s计算。
第6.5.3条 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应设在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人防工程出入口不宜小于5m。室外消火栓距路边不宜超过2m。
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第六节 室内消防给水管、室内消火栓
第6.6.1条 室内消防给水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Page]
一、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室内管道,当其他用水达到最大小时流量时,应仍能供给全
部消防用水量;
二、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时,消防给水管宜布置成环状,人防工程的进水管宜设两条,当其
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另一条应仍能供给全部消防用水量;
三、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当某段损坏,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一次最多
不宜超过5个。
阀门应有明显的开闭标志。
第6.6.2条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
二、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80000mmH2O(80m水柱)。
三、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当保证同层相邻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被保护范围内任何部
位时,不应大于30m;当保证有一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时,不应大于50






